张某1与湖北省某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张某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0.22 主办律师:龚光林

龚光林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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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
已核验身份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渝0112民初39605号

原告: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重庆言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某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君,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光林,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卉,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张某1与湖北省某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张某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100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审判员欧春利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符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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