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与湖北省清江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08 主办律师:龚光林

龚光林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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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
已核验身份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渝0116民初9149号

原告:肖某,男,195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省某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覃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君,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光林,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与被告湖北省某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肖某于202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 判 员张继荣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廖珂尧

书 记 员刘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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