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山与湖北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27 主办律师:龚光林

龚光林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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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502民初15号

原告:宋某山,男,汉族,1976年7月29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粉,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覃某瑛。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君、龚光林,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山与被告湖北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宋某山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某山负担。

审判员左树青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楠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