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某有限公司、梁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17 主办律师:麦美群

麦美群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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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粤1802执6435号

申请执行人:梁某,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麦美群,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健明,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吕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清远市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1802民初6601号,(2024)粤18民终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将涉案商铺(位于清远市清城区、241号)恢复原状并交还给申请人,恢复原状的标准为:将原告的商铺与相邻空间用砖墙间隔,商铺门口安装卷闸门;支付124030元租金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于行为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公告同时在涉案商铺位置张贴公告,责令其按判决内容将涉案商铺恢复原状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能按判决履行本案的行为执行,申请人亦不同意先行垫付恢复原状的费用,本案的行为执行暂无法执行。对于财产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关联案(2020)粤1802执5408号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拍卖,截至目前本案申请执行人将依法分配得诉讼费2293元。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总对总查控系统和省不动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互联网银行、支付宝、财付通、证券、股票、工商、车管、保险、不动产等信息,并进行现场调查,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现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的行为执行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形,财产执行经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终结案件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院(2024)粤1802执64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待上述阻却本案执行的因素变更或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道科

审判员李志远

审判员陈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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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健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