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国、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村大岭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4.24 主办律师:麦美群

麦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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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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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18民终7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国,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村大岭某某,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美群,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健明,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张某国、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村大岭某某(以下简称大岭某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802民初9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适用不同的法律予以规制。本案双方于2001年2月28日签订《购买住宅地、租地合同》,将特定地块用于住宅和货场,并由张某国支付地价和租金。合同签订后,张某国也办理了部分地块、杂房的临时用地、建筑许可。现双方对合同效力发生争议,一审判决未准确查明案涉地块的性质、规划情况,即对合同效力作出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另一方面,对于土地租金,一审判决未通过依法释明、走访调查、委托评估等查明类似地块历年租金水平,即认可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村大岭某某主张的每平方20元/年,亦属认定事实不清。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802民初98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国、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村大岭某某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元、260元,均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林士嵛

审 判 员黄春明

审 判 员白剑辉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钟子晴

书 记 员朱嘉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