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安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04 主办律师:顾小东

顾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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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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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191民初139号

原告: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小东,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某某航空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安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航空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杨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04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樊琴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梁 港

书 记 员 任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