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某、南通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20 主办律师:顾小东

顾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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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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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1102民初1286号

原告:严某某,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小东,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南通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严某某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已减半),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审判长徐静怡

人民陪审员陈婷

人民陪审员王嘉鸿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