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86董文龙与林军、江苏中灿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5.12 主办律师:顾小东

顾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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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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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4986号

原告:董文龙,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小东,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军,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江苏中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29号上领大厦401室。

法定代表人:颜春荣。

被告: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震泽镇龙降桥村。

法定代表人:姚真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龙与被告林军、江苏中灿建设有限公司、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文龙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陆菊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