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珍与胡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7.01 主办律师:顾小东
顾小东
主办律师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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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已核验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0111民初4695号
原告:段某珍,女,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丽媛,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胡某,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现住澳大利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小东,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段某珍与被告胡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段某珍负担。
审 判 员樊晶晶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申力文
书 记 员于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