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按日计酬受伤: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顾小东
本文作者
2026南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个人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司法认定——以一起装修工人受伤案为例
一、案例引入
2026年3月,南京某区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案情:王某为装修自家住宅,通过熟人介绍找到水电工李某。李某自带工具,按日计酬(300元/天),王某提供食宿。施工期间李某因吊顶松动坠落受伤,造成腰椎骨折。王某主张双方系承揽关系,李某应自担风险;李某则主张系个人劳务关系,王某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构成个人劳务关系,王某承担70%责任,李某自负30%。
二、争议焦点分析:个人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标准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法律关系定性。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自担风险,定作人仅在存在定作、指示、选任过失时担责。司法实践中,区分标准包括:
- 劳动从属性: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通常受接受劳务方指挥、监督,工作时间、方式受约束;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自主安排,独立完成。本案李某按日计酬,施工时间由王某安排,工具部分由王某提供,体现出较强从属性。
- 报酬支付方式:按日/时计酬更倾向劳务关系;按工作量计酬、包干价可能认定承揽。李某日薪制符合劳务特征。
- 风险承担: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应提供安全环境、防护措施;承揽关系承揽人自负风险。王某未提供安全绳、未检查吊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法院基于从属性与报酬方式,认定双方为劳务关系。该判决体现了2026年南京法院对个人雇佣场景中弱势方保护的倾向,也提示接受劳务方须履行安全提示、设施检查等义务。
三、相关QA
-
Q: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A: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接受劳务方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提供劳务方自身有过错的,减轻对方责任。 -
Q:个人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主要区别点有哪些?
A:核心区别在于劳动从属性(受指挥监督程度)、报酬方式(计时vs计件)、工具提供者、风险承担主体。 -
Q:接受劳务方如何避免承担高额赔偿?
A:应提供安全作业环境、配备防护措施、进行必要安全培训、购买雇主责任险;同时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法律关系。 -
Q:提供劳务方自身有过错,能否获得全额赔偿?
A:不能。若提供劳务方未注意安全、不听从管理,法院会根据过错比例减轻接受劳务方责任,常见比例为30%-50%。 -
Q:第三人侵权导致提供劳务者受伤,接受劳务方是否担责?
A:可以。提供劳务者有权选择向第三人索赔,或要求接受劳务方补偿(接受劳务方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
Q:口头约定劳务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
A:受保护。虽未签书面合同,但可通过工资支付记录、微信聊天、证人证言等证明双方事实劳务关系。 -
Q:提供劳务者在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属于“因劳务受伤”?
A:一般不认为属于劳务活动本身,除非上下班行为受接受劳务方特别安排或控制,否则难获支持。 -
Q:接受劳务方是个人的,赔偿能力有限怎么办?
A:提供劳务方可申请财产保全,或查实对方名下财产;也可与对方协商分期支付,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Q:2026年南京相关案例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A: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依据实际损失及伤残等级计算。 -
Q:如何收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
A:关键证据包括:工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考勤记录、安全防护缺失的证明等。
关联律师:顾小东,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版权声明:本文由 顾小东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