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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临时用工受伤:劳务还是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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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顾小东 律师

顾小东

本文作者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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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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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南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临时用工受伤,劳务还是承揽?

在南京装修、搬运、安装、维修等临时用工场景中,工人受伤后,双方争得最凶的往往不是伤情,而是“到底是劳务还是承揽”。
关系定性一变,谁赔、按什么原则赔、赔多少,都会跟着变。2026年南京地区处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核心仍绕不开《民法典》第1192条与第1193条的适用边界。

一个常见场景

南京某门店老板通过微信找王某安装门头广告牌,约定“装完给800元”,梯子、电钻由王某自带,时间由王某自己安排。施工中王某坠落受伤。
老板认为:这是承揽,王某自己负责。
王某认为:这是劳务,老板应赔偿。
法院通常会审查:老板是否现场指挥、是否指定时间地点、报酬按天还是按件、工具谁提供、是否长期稳定、王某是否需要交付完整成果。

争议焦点: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如何区分

| 对比项 | 劳务关系 | 承揽关系 | |---|---|---| | 核心 | 提供劳务过程 | 交付工作成果 | | 控制程度 | 接受劳务方管理、指挥较强 | 承揽人自主安排较强 | | 报酬方式 | 常按天、按月、按工时 | 常按项目、按件、包干 | | 工具设备 | 多由接受劳务方提供 | 多由承揽人自带 | | 风险承担 | 接受劳务方承担更多用工风险 | 承揽人自担经营风险 |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192条 | 《民法典》第1193条 | | 责任原则 | 按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 定作人原则上不赔,例外有过错才赔 |

责任差异:谁赔,差别很大

若认定为个人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伤,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劳务一方存在未提供安全条件、未安全交底、强令冒险作业、选任无资质人员等过错,可能承担赔偿;提供劳务者不戴安全帽、违规操作、酒后作业等,也会减轻对方责任。

若认定为承揽关系,定作人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明知安装广告牌需要高处作业资质仍选任无资质个人,或指示违规赶工,就可能被认定有过错。

南京实务中,微信派工、按天结算、现场监督、工具由老板提供等事实,更容易指向劳务关系;按项目包干、自带工具、自主安排、交付成果等事实,更容易指向承揽关系。但并非绝对,法院会综合全部证据判断。

实务建议

  1. 用工前尽量书面明确是劳务、承揽还是劳动关系。
  2. 涉及高处、电气、吊装等危险作业,核查资质与安全条件。
  3. 保留派工记录、结算凭证、聊天记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
  4. 购买意外险或雇主责任险,但不能替代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5. 受伤后及时就医、固定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10组相关QA

Q1:在南京,给私人老板干活受伤,案由是什么?
A1:若双方为个人之间劳务关系,通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若构成劳动关系,应先走工伤认定程序。

Q2:劳务和承揽最关键区别是什么?
A2:看控制支配程度和报酬依据。承揽重成果,劳务重过程。

Q3:接受劳务一方依据什么赔?
A3: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Q4:定作人也要赔吗?
A4:一般不用。但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的,依据《民法典》第1193条承担相应责任。

Q5:工人自己有过错,赔偿会减少吗?
A5:会。法院会按过错比例减轻接受劳务方或定作人的责任。

Q6:没有合同,怎么证明是劳务不是承揽?
A6:可收集微信派工、按天结算、考勤记录、现场指挥、工具提供、工友证言等证据。

Q7:南京法院通常看哪些因素?
A7:管理控制、报酬方式、工具来源、工作独立性、风险承担、是否交付成果。

Q8:包工头无资质,发包方要担责吗?
A8:可能因选任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特定工伤情形下,还可能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Q9:可以赔哪些项目?
A9: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按过错计算。

Q10:受伤后第一步做什么?
A10:就医并固定证据,保存聊天、转账、现场照片,及时咨询律师;注意三年诉讼时效,若可能构成工伤,单位30日、个人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关联律师:顾小东,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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