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展成针纺织有限公司、南通绒亿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5.23 主办律师:陈芳

陈芳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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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执3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熟展成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通漕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P5YW80F。

法定代表人:王丽娜,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绒亿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村金茂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24YQP42P。

法定代表人:李延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展成针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绒亿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581民初7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告南通绒亿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展成针纺织有限公司货款295941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95941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1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0元、保全费2000元,合计4870元,由被告南通绒亿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预交本院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

根据常熟展成针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熟展成针纺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程序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苏0581执326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俊峰

审判员陈娟

审判员邵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