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中美丽臣电器有限公司、王玉美、谢云彬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芳
主办律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民终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美丽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细滘居委会容桂大道南33号二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邱家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美,女,1963年5月21日生,××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云彬,男,1966年9月25日生,××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中美丽臣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丽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玉美、谢云彬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民初9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美丽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将整个产品质量责任的举证责任推给上诉人,程序违法。王玉美、谢云彬没有证据证明其火灾与上诉人产品质量构成因果关系。一审认定火灾主要依据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7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及该认定书笔录部分的文字记载,该认定书及笔录对上诉人没有法律效力。该证据不属于行政决定书,即使是行政决定,程序也违法。上诉人申请一审通知如皋公安消防大队出庭作证,而一审法院却置之不理。上诉人在上诉同时,也对如皋公安消防大队提起行政诉讼,鉴于行政诉讼结果对本案至关重要,恳请二审法院能中止本案审理,等待行政诉讼结果。一审事实认定错误,皋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7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笔录中,王玉美谢云彬多次承认没有使用案涉电热水器,既然没有使用怎么可能漏电。火灾认定书中指出热水器旁边的漏电开关是涉案电热水器漏电导致跳闸,既然漏电保护开关都跳闸,又怎么可能导致电表燃烧。如果是因为涉案电热水器漏电导致跳闸,那么王玉美、谢云彬的全部电源都将停止通电,也就是王玉美应立即发现家中无电,而事故认定书无此记载。事实是王玉美是在火灾发生后很久,其孙子提醒下才发现的,说明涉案电热水器旁边的漏电开关是王玉美自行拉闸的,而不是漏电跳闸。因此,皋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7号火灾事故认定书罔顾事实,完全不能证明电表燃烧与涉案电热水器有因果关系。
王玉美、谢云彬答辩称,2017年8月2日,如皋市公安消防大队对本次火灾作出皋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7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为: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谢云彬家电表箱处,起火原因未谢云彬家电热水器故障,导致电表箱起火成灾。中美丽臣公司与谢云彬系产品责任法律关系,其作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未能就免责事由举证,应当对由于缺陷产品导致的损失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即使中美丽臣公司认为第三方可能存在一定原因,如消防部门灭火措施延迟、电表箱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等,均不能排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事实,不能作为其免责或减轻责任的理由,中美丽臣公司可在赔偿后向第三人追偿。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玉美、谢云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美丽臣公司赔偿因其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财产损失,其中室内外物品损失为507335.5元,其余修复加固以及拆除安装的费用需进行造价鉴定后另行确定;2.停业损失14668.5元(按2015年建筑装饰业58674元/年标准暂计算3个月);3.房屋租金损失按1000/月计算至房屋修复日止;4.邻居损失(另行主张);5.诉讼费由中美丽臣公司承担。一审审理中,王玉美、谢云彬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一、判令中美丽臣公司赔偿因其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如下财产损失:1.因失火造成的财物损失507335.5元,该损失的鉴定费用为23000元。2.修复因失火而毁损房屋的费用439240.15元,鉴定费用为三次,第一次为火灾会结构构件损伤等级鉴定费12000元,房屋修复方案鉴定费25000元,房屋修复费用评估费7000元,鉴定费合计为67000元。二、停业损失127127元(按照2015年建筑装饰业58674元/年,暂计算26个月)。三、房屋租金损失39000元(按1500元/月,暂计算26个月)。四、邻居损失共计473563.67元。以上损失共计1653266.32元(暂计算至开庭时即26个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玉美、谢云彬自2000年上半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在如皋市郭园镇××湖××桥××组房屋内,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谢云彬于2004年4月29日登记设立如皋市云彬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为长江镇××湖社区××组(谢云彬所属房屋内),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装潢材料、日用小五金、旧家具销售。
中美丽臣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23日。经营范围为研制、生产、销售家用电器、燃气家具、建材产品、家具产品、通讯产品、数码产品、五金交电。谢云彬为中美丽臣公司销售经销商。
2017年6月9日23时51分,王玉美、谢云彬居住的如皋市××湖××桥河东××组房屋发生火灾。后经人报警,如皋市公安消防大队派员赶赴现场进行扑救,2017年6月10日0时40分,火势被扑灭,无人员伤亡。火灾中,谢云彬家及其店铺,王某甲、丛某、朱某、邹某家,王某乙(朱某、邹某家承租户)经营的店铺不同程度受损。
2017年6月14日,如皋市公安消防大队制作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载明:…三、细项勘验东起第二家谢云彬家烧损最严重,一层东侧门厅抹灰层墙体红砖外露,室内货架和风扇烧损变形,多数五金机电烧毁,纸质外包装盒、电线圈绝缘层多数碳化;门厅东南侧离地2米处为原电表箱安装点,电表箱已烧毁;电表下方有成堆的过火残留物,搭在彩钢瓦上的照明灯电线已烧毁;一层卷帘门开关有明显过火痕迹,部分电线烧毁;一层西侧卧室电视机有明显过火痕迹,液晶屏表面已烧毁,相关电气线路均过火;二层北侧卫生间热水器有明显过火现象,触电保护器已跳闸,热水器进水开关显示为开启状态。四、专项勘察对电气线路进行勘察:电表箱位于谢云彬家进户门东侧墙壁上,现场未发现电表箱的残骸。电路开关从进户门总开关为100安培,进一楼有电视机、电水壶、电瓶车充电和普通照明电气设备。额定电流为63安培,线路经过二层,使用设备有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电视机和电风扇。阳台空气开关和二层太阳能热水器旁的空气开关均被烧毁,阳台空气开关为开启状态,太阳能热水器保护器已跳闸,电气线路未见短路痕迹。
2017年7月11日,谢云彬在接受如皋市公安消防大队询问时陈述:“电热水器很少用,失火前一直没用”“我每个房间的照明是一路,每个房间插座是一路,每个空调是一路,洗衣机是一路,冰箱是一路,两个卫生间各一路,电热水器单独一路,太阳能不用电”“问:我们经过现场勘察你这个电热水器漏电保护开关已经动作了你知道么?答:我一般不用电热水器的时候把这个漏电开关要拉下来的”“问:你知不知道漏电保护开关自身动作和外力把他拉下来有什么区别?答:不知道”“问:你这个电热水器有没有接地装置?答:有的,电热水器上面有三根线。问:电热水器的电源线有没有改动过?答:没有任何改动”。中美丽臣电器公司庭审时陈述:问:漏电保护开关需不需要人工操作?答:不需要,除非长时间不用就把他关闭。谢云彬家的情况就是这样的,空气开关是关闭的,说明长时间没用。
2017年8月2日,如皋市公安消防大队对本次火灾作出皋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7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为: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谢云彬家电表箱处。起火原因为谢云彬家即热式电热水器故障,导致电表箱起火成灾。该火灾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如皋市公安消防大队向谢云彬、王某甲、丛某、朱某、邹某、王某乙送达。2017年8月16日,中美丽臣电器公司向南通市公安消防支队对该火灾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2017年8月23日,南通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通公消火不字〔2017〕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中美丽臣公司所提出的申请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谢云彬于2014年10月份购买案涉电热水器。如皋市公安消防大队保存的现场物证显示,发生火灾的电热水器生产厂家为中美丽臣电器公司,品牌为UDS泉天下,产品型号为TT60-20L,电器类别1类,额定电压220v,额定频率50Hz,额定功率6000W,额定容积20L,额定电压0.7Mpa,防水等级IP×4,产品编号:F:0060071,生产时间为2014年10月23日,“特别警告”处载明:1.热水器必须要有独立的电源及可靠的接地。2.外接电源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开关连接。3.必须采用符合说明书要求的电源线、电表、漏电保护开关…5.必须安装在无霜冻的室内,内部结冰禁止使用。6.请勿使用非制造商提供的混水阀及花洒配件。7.严禁将多功能花洒作为关水阀门使用,热水器必须在有地漏或排水环境使用…10.请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使用,定期对热水器安全检查及保养。审理中,中美丽臣公司为证明其产品合格,提供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检验报告时间为2016年7月26日,对应产品名称为储水式电热水器,型号规格为:TT60-20L6000W220v~50Hz20LIP×4,检验结论为合格。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载明:首次发证日期:2013年6月8日,本次发证日期2016年5月11日,有效日期至2019年6月7日,中美丽臣电器公司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ISO9001:2008、GB/T19001-2008,通过认证范围:储水式电热水器、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家用燃气灶具设计开发和生产。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载明:生产者:中美丽臣电器公司,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储水式电热水器:TT60-20L20L、SS60-20L6000W220v~50Hz20LIP×4,上述产品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证书首次颁发日期:2010年2月2日,发证日期:2015年3月20日,有效期至2020年3月20日。谢云彬、王玉美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该证据是行政方面检验合格的行政行为,其检验报告并不代表案涉热水器没有故障,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
2017年8月28日,王玉美、谢云彬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经王玉美、谢云彬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江苏振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被损毁物品价值进行评估,2018年4月23日,江苏振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苏振兴评报字【2018】012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被损财产市场价值合计507335.5元,明细如下:1.纳入消防统计直接财产损失部分357421.5元;2.未纳入消防统计直接财产损失,现场可见残骸部分45204元;3.未纳入消防统计直接财产损失,现场看不清残骸的部分104710元;4.申请人申报属构筑物、装潢类部分,本次未予评估。
审理中,双方一致同意由南京工大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王玉美房屋火灾后结构构件损伤检测、火灾后结构构件损伤状态等级进行鉴定。2018年6月11日,南京工大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JG18(1)089号监测报告、房屋鉴定报告,监测报告监测结论为:1.混凝土板构件损伤检测结果;板底粉刷大部分脱落,表面土黄色,锤击声音较闷,轻微裂缝网,局部混凝土酥碎,部分板底黑色覆盖,涂层起皮脱落。2.墙体构件损伤结果;抹灰层烟黑空鼓开裂部分脱落,砌块部分爆裂,爆裂处部分灰缝砂浆有明显烧伤,墙面涂层部分脱落。房屋鉴定报告载明的鉴定结论为:案涉房屋受火灾影响,局部构件受到损伤,过火区所检查的预应力混凝土多孔板的损伤状态登记分别为Ⅱa、Ⅱb、Ⅲ级,砖墙的损伤状态登记分别为Ⅱa、Ⅱb、Ⅲ级。对评定为Ⅱa、Ⅱb级结构构件采取提高耐久性或局部处理和外观修复措施;对评定为Ⅲ级的结构构件采取加固措施;对评定为Ⅳ级的房盖进行拆除更换措施。
后一审法院后委托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修复方案、江苏本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修复费用进行鉴定。2019年4月11日,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做出第SF201904037号房屋修复方案鉴定报告,对案涉房屋修复方案做出鉴定。2019年7月19日,江苏本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做出苏源鉴价2019-JSBYJ-002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鉴定金额为439240.15元。
另查,本次火灾中受损的谢云彬、王玉美的邻居邹某、吴某、王某乙就其损失以谢云彬、王玉美等为被告向一审法院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分别作出(2017)苏0682民初10635号、(2017)苏0682民初10636号、(2017)苏0682民初10637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决王玉美、谢云彬赔偿邹某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96802元、评估费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鉴证咨询服务费750元;赔偿吴某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97214元、房屋检测费12000元(已有谢云彬、王玉美先行支付)、评估费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赔偿王某乙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240897.67元及评估费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鉴证咨询服务费750元。
审理中,王玉美、谢云彬还主张有停业损失、租房损失。对于停业损失,王玉美、谢云彬陈述:没有店面了。从火灾后一直没有营业过。在火灾之前,经营部的一年收益大约10万元。火灾后没有再去找过店面,在火灾发生后,谢云彬还是卖过中美丽臣公司的产品。
对于房租损失,王玉美、谢云彬提供其与黄某签订的住房协议、收款收据、收款说明等证据予以佐证。住房协议载明:甲方因发生严重火灾,所有房屋、家产全部被火烧尽无家可归…现由乙方提供住房,每月由甲方付给(2个大人1个小孩)乙方的住房生活费用1500元…。落款时间为2019年8月,收款人为黄某的收款说明载明:由于甲方2017年受灾后,一家老小三口无家可归,与乙方黄某家在2017年6月20日达成协议,同意甲方住在乙方家,并协议由甲方付给乙方住房费用(包括水、电费),每月为1500元,从17年6月到19年8月合计26个月,合计人民币39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中美丽臣电器公司所生产的案涉产品是否存在缺陷?2.王玉美、谢云彬主张的损失应当如何认定?
对于争议焦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因其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根据如皋市公安消防大队拍摄的现场照片,可以认定案涉热水器由中美丽臣公司生产。2017年6月9日,谢云彬、王玉美所居住房屋发生火灾,经如皋市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谢云彬家即热式电热水器故障,导致电表箱起火成灾。火灾事故认定书所记载的“即热式电热水器”为案涉电热水器,由中美丽臣公司生产,因其存在故障,导致电表箱起火成灾,根据如皋市公安消防大队的勘验笔录记载,谢云彬、王玉美所居住房屋“电气线路未见短路痕迹”,可见电气线路并非导致火灾发生原因;对照案涉电热水器表面特别警告处的内容“1.热水器必须要有独立的电源及可靠的接地。2.外接电源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开关连接。3.必须采用符合说明书要求的电源线、电表、漏电保护开关…”,根据谢云彬在如皋市公安消防大队询问时的陈述“电热水器很少用,失火前一直没用”“我每个房间的照明是一路,每个房间插座是一路,每个空调是一路,洗衣机是一路,冰箱是一路,两个卫生间各一路,电热水器单独一路,太阳能不用电”“我一般不用电热水器的时候把这个漏电开关要拉下来的”“电热水器有接地装置,电热水器的电源线没有改动过,结合中美丽臣电器公司庭审中陈述“漏电保护开关不需要人工操作,除非长时间不用就把它关闭,谢云彬家的情况就是这样”。以上陈述并不能证明谢云彬、王玉美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中美丽臣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除外情形,故应当认定案涉热水器故障系导致本案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中美丽臣电器公司应当对因该热水器故障造成的王玉美、谢云彬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中美丽臣电器公司对于2017年8月2日,如皋市公安消防大队对本次火灾作出皋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7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存有异议,并申请如皋市公安消防大队相关人员出庭接受咨询,一审法院认为,如皋市公安消防大队对本次火灾作出皋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7号火灾事故认定书系根据相关规定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文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中美丽臣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对中美丽臣公司此辩,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争议焦点二,对于谢云彬、王玉美因本起火灾造成的损失,法院分别审核如下:1.财物损失,王玉美、谢云彬主张507335.5元,提供江苏振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王玉美、谢云彬因火灾导致的财物损失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评估报告,王玉美、谢云彬因火灾导致的财产损失(不含构筑物、装潢类部分)为507335.5元。该评估报告系法院根据王玉美、谢云彬申请依法委托的具有相应鉴定资质机构作出的,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合理,应予采信。中美丽臣公司对其中“未纳入消防统计直接财产损失、现场看不清残骸部分”的费用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对其此辩,法院不予采信。
2.房屋修复损失,王玉美、谢云彬主张439240.15元,法院认为,王玉美、谢云彬所居住房屋因火灾导致房屋构件损伤,该事实有南京工业大学作出的监测报告予以佐证,可以认定。对于房屋修复损失,经鉴定为439240.15元,该鉴定意见应予认定。但案涉房屋建造于1995年,距火灾发生已有20余年,考虑房屋建设年代较长,客观上存在一定自然损耗情形,法院酌情认定对于房屋修复损失由中美丽臣公司承担其中70%为307468.11元。
3.邻居损失,王玉美、谢云彬主张473563.67元,法院认为,王玉美、谢云彬所居住房屋发生火灾后蔓延至邻居房屋,并造成邻居邹某、吴某、王某乙的财产受到损失,其邻居邹某、吴某、王某乙所受损失与案涉火灾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邹某、吴某、王某乙所受损失已经生效判决予以认定,现王玉美、谢云彬主张该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王玉美、谢云彬对数额计算有误,经核算,法院认定上述损失为472313.67元。
4.房租损失,王玉美、谢云彬主张39000元,提供二人与黄某签订的住房协议、收款收据、收款说明等证据予以佐证。法院经审查认为,王玉美、谢云彬因火灾导致房屋受损,房屋内物品烧毁严重,案涉房屋在火灾后较长一段时间内不具备居住条件,其主张房租损失具有合理性。王玉美、谢云彬主张其暂居住在邻居黄某家并支付至2019年8月的房租,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可以认定。二人主张按1500元/月标准支付租金,有协议和收据佐证,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一致,法院予以认定。
5.停业损失,王玉美、谢云彬主张127127元,法院经审查认为,在火灾发生前,谢云彬在案涉房屋经营建筑装饰装潢材料、日用小五金、旧家具销售,并领取相应营业执照,其主张停业损失有相应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停业造成的损失数额,且谢云彬在火灾发生后一段时间内即开始销售中美丽臣电器公司生产产品,可见王玉美、谢云彬主张至2019年8月的停业损失显然不属实。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此项损失,法院酌情认定为20000元。
6.鉴定费用,王玉美、谢云彬主张67000元,有相应鉴定机构开具的鉴定费票据予以佐证,法院予以支持,该项费用在诉讼费承担中考虑承担。
综上,王玉美、谢云彬因火灾导致的损失为1346117.28元。由中美丽臣公司予以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佛山市顺德区中美丽臣电器有限公司赔偿王玉美、谢云彬1346117.2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王玉美、谢云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80元,由谢云彬、王玉美负担284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中美丽臣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6840元。鉴定费用合计6700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中美丽臣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本起火灾事故的原因如何认定,王玉美、谢云彬发生的火灾是否因中美丽臣公司生产的热水器故障所导致,两者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修订)第五条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火灾事故调查和原因认定的法定机构,是进行火灾事故调查的实施部门。在没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予采信。中美丽臣公司虽提出王玉美、谢云彬在调查时关于热水器空气开关的陈述存疑,并对火灾认定书认定的起火原因提出异议,但截止本判决作出时,该火灾事故认定书尚未被有权部门依法撤销,中美丽臣公司除口头抗辩外,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火灾事故认定书,故本院对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依法予以采信,并以此作为认定本案火灾原因的依据。
二审中,中美丽臣公司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并申请对火灾事故成因进行鉴定,本院审查后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发生原因进行查明、分析的一种专业性技术鉴定,但该鉴定系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履职而形成的公文书,不同于法院委托或当事人委托的鉴定,后者的鉴定人员才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对公文书的效力有异议的,应通过法定程序提起复核或复议,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人员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案涉火灾发生于2017年6月,至今已数年,火灾现场早已不复存在,案涉热水器也早已被公安消防部门作为火灾物证拆除、收储、检测和实验,是否具备重新检测条件不得而知;在此条件下,委托社会机构所作鉴定意见效力是否一定能高于公安消防部门在火灾发生后不久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更是不得而知,有鉴于此,本院对中美丽臣公司的两项申请均不予准许。
综上,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玉美、谢云彬因中美丽臣公司生产的热水器故障导致火灾,产生财产损失,中美丽臣公司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美丽臣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8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中美丽臣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卢丽
审判员杨谦
审判员吕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