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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隐瞒“凶宅”信息能否撤销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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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芳 律师

陈芳

本文作者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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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已核验身份

2026[南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隐瞒“凶宅”信息能否成为撤销合同的法定理由?

引言: 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信息的对称性是交易公平的基石。然而,实践中出卖人往往基于“市场价值”或“风俗忌讳”的考量,刻意隐瞒房屋曾发生过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即俗称的“凶宅”)。2026年,南通地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再次将“凶宅”信息如实告知义务推向了法律与情理的交汇点。本文将结合南通地区的司法裁判口径,就该争议焦点进行深度解析。

案例回溯: 2025年底,南通购房者刘某通过中介购入崇川区某小区住宅一套。入住后,刘某从邻居处得知该房屋曾于三年前发生一起租客自杀事件。刘某随即以出卖人王某构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庭审中,王某辩称“法律未明文规定必须告知”,且交易价格并未明显偏离市场价。

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非正常死亡事件(“凶宅”)信息是否属于影响合同订立及对价的重要事实? 出卖人未予披露是否构成欺诈,从而赋予买受人撤销权?

裁判观点与法理分析(以南通地区审判实践为视角):

  1. “凶宅”的学理定性: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凶宅”作出明确的定义,但在南通乃至江苏高院的审判指引中,通常将其界定为:在房屋本体结构内发生过自杀、他杀、意外致死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 这一信息之所以被法律所重视,并非源于封建迷信,而是因为其足以影响普通公众的购房意愿和交易对价。对于绝大多数社会公众而言,此类房屋往往难以接受或仅能接受显著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这已构成一种社会公众普遍存在的心理禁忌

  2. 诚信原则与如实告知义务的扩张: 《民法典》第五百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第七条规定了诚信原则。虽然法律未逐项列举告知义务的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出卖人的告知义务不仅限于房屋的物理瑕疵(如漏水、结构损坏),更包括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社会性、心理性瑕疵。 南通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明确指出:当房屋存在的特殊信息足以动摇买受人缔约意愿时,出卖人负有主动、如实披露的义务。沉默不报,即便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可能构成对诚信原则的违反。

  3. 欺诈的构成与撤销权的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本案中,王某明知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且该信息对刘某是否购房具有决定性影响,却选择隐瞒,致使刘某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这种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在法律评价上等同于“虚构事实”,已构成欺诈。因此,刘某行使撤销权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4. 裁判结果的价值导向: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王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刘某的税费及中介损失。该判决释放了明确的信号:在2026年的司法环境下,法律不再容忍出卖人利用信息差牟取不当利益。 诚实信用不仅是道德准则,更是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底线。

结语与实务建议: 对于购房者而言,在签约前应主动询问并书面约定房屋的“非正常死亡”情况;对于出卖人而言,切勿心存侥幸。在南通地区的司法裁判逻辑中,一次恶意的隐瞒,其代价可能是整份合同被撤销,并承担赔偿责任。 交易有价,诚信无价。


关联问答(Q&A):

Q1: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凶宅”?风水不好算吗? A:一般指房屋内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民间风水忌讳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但若卖方以此诱导性宣传,可能涉及虚假宣传问题。

Q2:我是买家,看房时忘记问了,卖方也主动没说,事后才发现算欺诈吗? A:如果“凶宅”事实客观存在,且卖方未主动披露,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其违反了基于诚信原则的告知义务,买方有权主张撤销合同。

Q3:如果房子发生过老人自然死亡,算“凶宅”吗?需要撤销吗? A:自然死亡(含病故)属于正常生命周期现象,通常不被认定为需要特别披露的“非正常死亡”信息,法院一般不支持撤销。

Q4:合同中写明了“已如实告知房屋瑕疵”,字也签了,还能反悔吗? A:如果该条款属于卖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且未明确具体提示“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买方仍可主张该条款不构成对知情权的有效处分。

Q5:撤销权有行使期限吗?我买了房子两年了才发现,还能告吗? A: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一年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Q6:如果法院撤销了合同,我能要求卖家赔偿我的装修费吗? A:可以。合同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装修损失、中介费、税费及贷款利息损失等。

Q7:我从中介手里买的“法拍房”,中介没告知是凶宅,能追究中介责任吗? A:中介方作为专业服务机构,负有查验并向买受人如实告知房屋相关信息的义务。若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Q8:卖家的房子是继承来的,他自己从来不住,也不知道是“凶宅”,算欺诈吗? A:欺诈强调“故意隐瞒”。如果卖房人确实不知情,不构成欺诈,但买方若能证明该信息对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仍可依据“重大误解”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

Q9:我是卖家,如果房子确实出过事,我主动降价10%卖出,还需要特别告知吗? A:需要。价格协商不能替代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买方仍享有知情权,且未告知可能导致后续合同履行中的稳定性风险。

Q10:南通地区对“凶宅”案子的诉讼费、维权成本高吗? A:根据诉讼标的额计算,标的额越大诉讼费越高。但若胜诉,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建议维权前固定证据(如警方记录、邻居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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