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09 主办律师:闫腾
闫腾
主办律师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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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黔0523民初3211号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洪敏,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闫腾,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庭,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徐某某于202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多缴纳部分由原告自行到法院退回。
审 判 员武勇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斌
书 记 员郭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