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李某某与许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04 主办律师:闫腾

闫腾

主办律师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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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黔0523民初3339号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闫腾,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腾,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第三人:某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

负责人: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成林颖,贵州山一(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及第三人某某镇人民政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黄某某、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某某、李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黄某某、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龚雪莹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胡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