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某煤矿;杨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1.07 主办律师:闫腾

闫腾

主办律师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遵义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黔0523民初7977号

原告: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煤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闫腾,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721******。

被告:杨某某。

原告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煤矿与被告邓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煤矿于202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煤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未交)。

审判员胡汝宏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龙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