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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社保基数争议:非固定报酬的工资总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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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闫腾 律师

闫腾

本文作者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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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
已核验身份

2026[遵义]深度解析:社保缴费基数争议中的“工资总额”认定与行政责任 — 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为例

一、案例引入:2026年遵义市某科技公司社保基数核查案

2026年3月,遵义市人社局对辖区企业开展社保缴费基数专项核查。某科技公司被抽查发现,该公司在2024-2025年度为员工申报的社保缴费基数,未将年度绩效奖金、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非固定收入纳入“工资总额”范畴。人社局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要求公司补缴差额并加收滞纳金。公司不服,认为绩效奖金属于“一次性奖励”不应计入,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决定后,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非固定性劳动报酬是否必然计入“工资总额”?

(一)法律依据的冲突与澄清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大类。其中“奖金”明确包括“生产奖金、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年终奖等”。但该公司主张,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所列“工资总额”范围,与社保实务中“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存在细微差异。例如,该公司以“通讯补贴”被税务局认定为“福利费”为由,主张不应计入社保基数。

(二)司法实践中的裁量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保缴费基数的核心是“劳动报酬”属性,而非“福利”或“一次性”形式。即使通讯补贴被税务认定为福利费,但只要其发放依据是“员工出勤、岗位职级”等与劳动直接挂钩的因素,就应纳入工资总额。本案中,公司发放的通讯补贴系按月随工资发放,与岗位挂钩;绩效奖金虽非固定,但属于年度考核后根据劳动成果支付,均属“工资总额”范畴。

(三)行政责任与合规建议

行政机关在核查时,往往依据企业会计凭证、工资表、税务申报表进行比对。企业如未全面申报,将面临补缴、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及行政处罚。建议企业在2026年用工管理中做好以下合规:

  • 建立“工资-福利-报销”三账分离制度,明确区分劳动报酬与非劳动性支出。
  • 对非固定性收入(如季度奖、项目提成)制定书面发放标准,并在工资表中单独列项。
  • 主动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沟通,获取本地认定口径。

三、相关QA(10组)

Q1:社保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是否包含加班费?
A:包含。加班费属于“加班加点工资”,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需计入缴费基数。

Q2:年终奖是否需要在发放当月计入社保基数?
A:年终奖应计入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重新计算当月缴费基数。但部分地区允许年度内汇总申报,建议咨询当地社保局。

Q3:公司发放的“餐补”“车补”是否属于工资总额?
A:若补贴与出勤、岗位绑定,按月或按次发放,属于津贴,应计入;若凭发票报销,属于实报实销的费用,不计入工资总额。

Q4:员工因工伤获得的赔偿金是否需缴纳社保?
A:工伤赔偿金属于社会保险待遇,不计入工资总额,无需缴纳社保费。

Q5:公司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是否计入工资?
A:若商业保险为全员强制性福利,费用计入“福利费”科目,不作为工资;但若折合现金发放,则视同工资。

Q6: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从社保基数中扣除?
A:社保基数是按照应发工资(税前、社保公积金前)计算的,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扣除,仍作为基数计提。

Q7:企业将工资拆分部分为“劳务费”能否规避社保?
A:不能。若员工实际接受公司管理、安排工作,属于劳动关系,劳务费本质仍是工资,需纳入社保基数,且可能被认定偷逃社保。

Q8:达到退休年龄但继续留用的人员,是否需要缴纳社保?
A:超龄人员与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强制缴纳五险,但需关注地方政策,如部分地区允许单独缴纳工伤保险。

Q9: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社保基数核查的时限是多久?
A:一般追溯2年,但若存在严重违法或隐瞒情形,可追溯更长。遵义地区近年加大核查力度,建议企业主动自查近3年数据。

Q10:社保基数争议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A:可以。对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监察部门作出的核定、补缴决定不服,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起诉(部分地区要求复议前置,需以当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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