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30 主办律师:郭勇琳
郭勇琳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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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
已核验身份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京0111民初25631号
原告:郭某,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琳,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194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浩,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紫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与被告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3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郭某于202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撤诉。
审 判 员周扬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冯瑞卿
书 记 员隗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