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金联华汽车维修中心、李明龙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勇琳
主办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民终14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沧区金联华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127-3号。
经营者:李明龙,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塔路988号24号楼1单元101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龙,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塔路988号24号楼1单元101户。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琳,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升,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温泉镇小王圈村91号。
上诉人李沧区金联华汽车维修中心(以下简称金联华中心)、上诉人李明龙因与被上诉人王玉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3民初6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联华中心、李明龙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2.上诉费由王玉升承担。事实和理由:鉴定机构无专项评估资质,评估意见无依据,评估意见与待证明事项不存在关联性,金联华中心、李明龙多次请求专家辅助人到庭说明情况未得到支持,导致该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青岛正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衡公司)无专项评估资质。本案一审庭审和正衡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正衡公司的业务范围内无润滑油检测、发动机受损鉴定资质。正衡公司业务范畴内全列检测范畴无此类检测事项(详见正衡公司营业执照业务范畴)。正衡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出现严重技术指标规范适用错误,鉴定意见针对性的提出润滑油A|B开头所代表的含义,A为汽油、B为柴油机。并且提出克莱斯勒用户手册标注建议使用符合MS-11106且ACEAC3认可的SAE5W-30低灰发动机机油。据此认为金联华中心、李明龙长期加注不符合王玉升车辆产品手册机油造成王玉升车辆受损,判定金联华中心、李明龙100%过错。美国石油学会(API)发布取消了CG-4及之前的柴油机油等级,金联华中心、李明龙选用的美孚1号0W/40(产品已经超越欧洲汽车制造商协会规定的润滑油等级)润滑油,该润滑油符合ACEAA3/B3A3/B4标准(轻负荷柴油机)。表明该美孚1号润滑油通用于小汽车和轻型客货车的汽油或柴油发动机。正衡公司没有适用且对润滑油(行业领域)知识全然不知,鉴定意见大量使用鉴定人员主观性推断。从而正衡公司的鉴定意见根本不具有鉴定的专业属性,从而无鉴定领域的科学依据,在不具备鉴定条件和资质的情况下出具的鉴定意见,结论错误,无法适用于本案。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该车辆用户手册对于油品规则,指用建议性规范,并非强制适用规范。所以,鉴定意见所指与金联华中心、李明龙提供的润滑油与车辆发动机受损无必然联系。2.正衡公司的鉴定报告与本案的待证事实无关联性,本案委托鉴定事项为,本案涉案美国进口JEEP大切诺基柴油版SUV越野车发动机的报废与选用美孚1号(0W40)机油保养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发动机润滑不良导致拉瓦,常见原因为过载、缺油(油位过低或者油路堵塞)、机油变质(氧化等)、机油污染(燃油、冷却液等)、使用劣质燃油。首先排除润滑油质量问题。再次正衡公司是否排查以上列举情况,是否对油品、管路、机油质量、发动机零件缺陷、装备不良进行检查。本案鉴定完全不符合发动机鉴定过程,无法对润滑油检测出具分析报告,所以正衡公司的报告待证明事项与鉴定结论之间无法存在必然性,因此该报告无法证明待证事项之间的必然客观关联性。正衡公司无论是鉴定资格还是相关人员均无油品类鉴定资质,同时也就否定了待证事项的关联性。3.该报告出具后,金联华中心、李明龙对正衡公司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因本案涉及润滑油对发动机损毁是否存在必然性,因此找到国家石化检测中心唯一指定具有能够出具相关检测报告的国家级实验室,上海润凯油液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凯公司,附带行业资质)。经过将上述经过、材料与之沟通,得到全然与正衡公司截然相反的意见。对此,因本案涉及专业性领域及相关技术参数、通用性适用规范,非金联华中心、李明龙或者非专业领域所能够知晓的专业性问题的解释。润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级工程师)作为专家辅助人,金联华中心、李明龙申请出庭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阐述专业意见,并提供了润滑油实验数据及报告,多次受到一审法院拒绝。并且法院只能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专业领域并无涉及,对润滑油领域也并未涉足,对于专业性的意见足以影响案件性质的,应当听取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作为参考。正衡公司的意见也仅为参考适用,并未有该报告作为定案依据唯一适用的法律依据。同时,如何证明灰分高与加速发动机之间的关系。原鉴定为何没有油品选用和机械设备润滑的技术规范内容。异议函中“长期使用不符合机型规定机油、加速发动机磨损”,对于本案的机油搭配为出具检测数据或者资料依据,本鉴定意见过于武断。对于以上问题,依据现有的数据和技术等级规范、参考文献、权威认证报告均可以否认正衡公司的意见。并非正衡公司所阐述的没有相关文件和依照现有技术无法鉴定,只不过正衡公司无鉴定资质。金联华中心、李明龙再次请求二审法院更正一审法院未同意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意见的错误,再次请求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独立意见。4.正衡公司的鉴定意见结合以上所述,该意见及鉴定方式极为不符合鉴定结果。民事法律关系不具备因果关系必然无责,即便具有因果关系,未充分考虑相关因素,鉴定机构更不可能在不考虑相关因素的前提下出具100%的鉴定意见。即便有责,金联华中心、李明龙的责任也应当为按份之责。
王玉升辩称,一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资质也合法,经营范围也符合要求,请求维持原判。
王玉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金联华中心、李明龙支付车辆损坏的维修费5000元,运输路费1644元;2.金联华中心、李明龙赔偿发动机和三元催化购买款共66430元,返还维修费8650元;3.金联华中心、李明龙支付车辆损坏期间车辆租车使用费15000元;4.金联华中心、李明龙返还王玉升保养费用11160元:5.金联华中心、李明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金联华中心、李明龙承担。王玉升一审追加诉讼请求,要求金联华中心、李明龙承担本案鉴定费8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1.王玉升于2015年1月购买了进口的鲁B075**号JEEP大切诺基牌越野车(柴油发动机),后于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8日在青岛市天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养7次,截至2016年6月8日保养时车辆的行驶里程为42008公里。
2.2016年9月,王玉升在涉案车辆行驶里程大约为49000公里时,开始在李明龙经营的金联华中心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至2020年6月,期间,李明龙一直为车辆加注美孚1号0W-40型号机油。
3.王玉升一审当庭陈述,鲁B075**车辆在2020年10月26日出现发动机拉瓦,王玉升与李明龙于2020年11月29日自青岛驾车至安徽省阜阳市购买同款的二手发动机,后李明龙将买回来的二手发动机中有用的配件安装在车辆的原发动机上,对原发动机上坏的配件进行了更换。车辆行驶1000公里后,发动机再次出现故障,无法继续使用。金联华中心、李明龙对上述陈述无异议。
4.2021年5月19日,王玉升在青岛哲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购买并更换了车辆的发动机,并向该公司的监事高玉良微信转账66480元,其中,发动机费58630元,维修费7850元。2021年8月6日,王玉升在青岛哲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购买并更换了车辆的三元催化器。
5.案件审理期间,王玉升申请对其鲁B075**大切诺基牌越野车的发动机的报废与使用美孚1号0W-40型号机油进行保养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青岛正衡公司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车辆的发动机的报废与使用美孚1号0W-40机油保养具有因果关系,涉案车辆使用不符合机型机油保养导致发动机报废的参与度为100%。王玉升为此支出鉴定费8000元。
金联华中心、李明龙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鉴定机构出具了《异议回复函》。金联华中心、李明龙对《异议回复函》仍有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鉴定人员于2022年6月14日出庭接受金联华中心、李明龙的询问并陈述,机油灰分只是机油成分的一个指标,灰分会影响尾气排放,对机油润滑也有一定的影响,也不一定会因为机油灰分高这一个指标引起润滑不良从而导致发动机损坏,本案中美孚一号0W-40这款机油所有的指标包括机油的质量等级和粘度指标均不符合王玉升车辆的厂家要求。机油的成分很复杂,具体的对发动机润滑的影响指标不是现在的技术手段能检测出来的,它也不是唯一的影响因素,灰分高也会造成三元催化器的堵塞,三元催化器的堵塞会影响发动机的排放,也会影响发动机内部的润滑状态。本案中用不到参考关于油品选用和机械设备润滑的技术或规范内容,是基于鉴定报告第2页中《内燃机油分类》的标准,其中规定S开头的机油用于汽油发动机,C开头的机油用于柴油发动机,本案中用的美孚0W-40的机油是S开头的。虽然该款机油在宣传资料和附加说明上表明其可以适用于部分柴油发动机,但是并不适用于本案柴油发动机的机油要求,这只是这款机油的宣传但并未得到认证,如果它得到认证,会在商标中标明它是S和C打头,该款机油没有得到S和C混用打头的商标。涉案车辆更换的发动机配件来自因故障被更换下来的二手发动机,根据鉴定人在现场的观察,发动机的连杆是弯曲的,说明更换下来的发动机很有可能被水淹过,这是发动机进水的显著特征,将原来的发动机配件与二手发动机配件拼装组成的维修后的发动机。我们对这个发动机的损坏的原因与涉案机油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予鉴定,也没法鉴定,因为本身被拼装的二手发动机配件就进过水,我们仅是对原装的发动机的损坏与机油之间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三元催化器是对发动机排放的尾气进行净化的装置,通过排气管与发动机联系在一起。三元催化器的受损与发动机工作排放出来的废气有关,如果尾气燃烧不完全,包括跟所加的机油、柴油的成分以及发动机的技术状态有关系,如果排出来的尾气不合格就会影响三元催化器的使用寿命。
6.金联华中心的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系李明龙,组成形式系个人经营。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王玉升、金联华中心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据交易习惯可以确定王玉升、金联华中心之间存在长期的汽车维修保养合同关系,金联华中心在对涉案车辆进行维修保养过程中均应按照正常合规的操作流程提供让顾客满意的专业服务,因此造成顾客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体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本案中,李明龙作为金联华中心的登记和实际经营者,应以个人财产对金联华中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王玉升诉请金联华中心、李明龙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王玉升车辆自行驶里程达到49000公里后即在金联华中心处进行维修保养,李明龙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对涉案车辆加注型号不符合车辆厂家要求的机油,导致车辆发动机报废,经鉴定机构认定,发动机的报废与使用美孚1号0W-40机油保养具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0%。
关于王玉升主张的去安徽购买二手发动机花费5000元,自青岛去安徽购买发动机产生的过路费、加油费、食宿费1644元,其虽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但金联华中心、李明龙对与王玉升共同至安徽购买发动机一事予以认可,结合王玉升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酌情支持4500元。
关于王玉升主张的其在青岛哲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发动机花费58630元和维修费7850元,其提交了收据、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企业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王玉升主张的其在即墨市豪哲汽车修理部购买三元催化器花费7800元及工时费800元,因鉴定人员一审当庭表示三元催化器的受损与发动机工作排放出来的废气有关,如果尾气燃烧不完全,包括跟所加的机油、柴油的成分以及发动机的技术状态有关系,在王玉升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其更换三元催化器与金联华中心、李明龙为其加注不符合型号的机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王玉升主张的租车费15000元(6个月×2500元),根据法律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在王玉升未举证证明其租车必要性的情况下,故一审法院酌情按照10元/天的标准支持王玉升180天的合理费用1800元。
关于王玉升主张的保养费用11160元,虽其仅提交了与李明龙的部分转账记录,但金联华中心、李明龙对王玉升自2016年9月27日至2020年10月26日期间一直在金联华中心处保养予以认可,一审法院酌情按照800元/次的标准支持其8个月(每年2次)的保养费6400元。
关于王玉升主张的鉴定费8000元,有鉴定费发票佐证,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王玉升本案合理损失为79180元、鉴定费8000元,共计87180元,由金联华中心、李明龙承担。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金联华中心、李明龙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王玉升各项损失87180元。二、驳回王玉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金联华中心、李明龙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8元(王玉升已预交),由金联华中心、李明龙负担。
本院二审中,金联华中心、李明龙提交润凯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及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证明一审鉴定结论有问题。王玉升质证称,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该份鉴定意见系单方委托作出,不合理、不合法,鉴定材料也非法院提供,鉴材来源理论上存在巨大缺陷,容易导致虚假结论。王玉升提交其与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售后技术服务工程师通话录音光盘一张、通话文字版本一份,证明该公司售后技术服务工程师称,美孚一号(0W-40)机油,不满足ACEAC3低灰的要求,不符合MS-11106认证标准,用该款机油保养会对发动机造成不好的影响,不建议使用,并明确说明使用假冒伪劣机油也会导致发动机报废,并且强烈建议王玉升核实所使用的机油是否正规渠道购买、是否能够保证机油品质,因此,该录音充分证明美孚售后的官方意见,金联华中心、李明龙所提供油品存在虚假的可能性。金联华中心、李明龙质证称,一、从整体录音来看,通话人员只是普通客服人员,并非专业工程师,所以该证据想要证明加入的美孚机油对汽车造成损毁,未有实质性的技术支持和解答;二、客服人员没有确认车辆损毁完全为美孚机油所致,只是含糊的说有可能,客服提到油品质量真假、提到油品标准,但是否认了油品会导致发动机报废,因此,该证据与发动机报废之间缺乏客观性;三、客服人员所答复的内容没有证实该油品与发动机报废有直接关系,从通话内容来看,机油只可能会造成尾气处理故障,不能造成发动机报废,发动机系统包括尾气处理系统,所以该视听资料太笼统,不具有客观性、关联性。王玉升提交申请书要求金联华中心、李明龙提交给王玉升车辆添加使用美孚1号(0W-40)机油购货发票、付款记录。金联华中心、李明龙提交采购渠道清单复印件一份。王玉升质证称,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金联华中心、李明龙无法提供付款记录、发票等是因为其购买机油渠道不合法。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正衡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否采信。涉案鉴定意见系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一审中,在金联华中心、李明龙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对该异议出具异议回复函,一审法院亦已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质询,并就有关鉴定事项进行了解释、说明。一审法院据此采信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金联华中心、李明龙以涉案鉴定意见错误为由要求将本案发回重审,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金联华中心、李明龙对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可,提交润凯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本案鉴定意见错误,并申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专家辅助人到庭发表意见。上述鉴定意见系金联华中心、李明龙单方委托作出,王玉升对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且对该鉴定意见依据的鉴材来源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无法有效推翻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正衡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基于此,金联华中心、李明龙关于申请专家辅助人到庭发表意见的申请亦缺乏必要性,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金联华中心、李明龙主张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正衡公司无专项评估资质,本院认为,正衡公司已取得《山东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证书》,机构类别为综合类,业务范围包含机动车技术鉴定,对本案鉴定事项具有鉴定资质。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沧区金联华汽车维修中心、上诉人李明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上诉人李沧区金联华汽车维修中心、上诉人李明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侯娜
审 判 员盛新国
审 判 员高仁青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宋甜
书 记 员王庆光
书 记 员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