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许某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15 主办律师:郭勇琳

郭勇琳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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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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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72民初186号 申请人:刘启凡,男,199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现住海南省三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琳,甘肃王 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许立龙,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现住海南省万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波,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涛,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启凡与被申请人许立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其因游艇沉没导致的损失210039元为由,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许立龙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3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310201046020240000392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一、准许申请人刘启凡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许立龙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3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20元,由申请人刘启凡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林江 审判员 胡春妮 人民陪审员 冯培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志飞 书记员 王梦茹

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72民初186号

申请人:刘启凡,男,199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现住海南省三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琳,甘肃王 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许立龙,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现住海南省万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波,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涛,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启凡与被申请人许立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其因游艇沉没导致的损失210039元为由,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许立龙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3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310201046020240000392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一、准许申请人刘启凡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许立龙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3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20元,由申请人刘启凡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林江

审判员 胡春妮

人民陪审员 冯培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志飞

书记员 王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