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劳动合同解除中“末位淘汰”不能作为合法依据
郭勇琳
本文作者
2026[兰州][劳动争议]:劳动合同解除时“末位淘汰”能否作为合法依据?——以王某诉某科技公司违法解除赔偿案为例
在职场中,“末位淘汰”常被企业视为激励员工、优化团队的“利器”。然而,当企业依据“末位淘汰”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时,这一做法在司法实践中究竟能否获得支持?2026年,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再次将这一争议焦点推向公众视野。本文将以该案为例,深度剖析“末位淘汰”背后的法律边界。
【案情速览】 王某于2022年入职兰州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主管。公司《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每季度末位5%的员工,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2025年第四季度,王某业绩排名倒数第3%,公司据此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不服,向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合计18.6万元。仲裁裁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公司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仲裁结果,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
【专业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末位淘汰”能否直接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
一、法理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于法有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依据法定情形。而“末位淘汰”并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或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所列举的法定解除事由。员工在考核中处于“末位”,仅能证明其工作业绩相对落后,并不等同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胜任工作”。
二、“不能胜任工作”的正确打开方式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即便王某确属“不能胜任”,公司必须完成“培训或调岗”这一前置程序,并再次证明“仍不能胜任”,方可行使解除权。本案中,公司未经培训或调岗,直接以末位为由解除,属于程序性违法。
三、“末位”不等于“不能胜任”的法律逻辑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性案例中明确指出:“末位”是一种考核排名状态,只要存在竞争,必然有人处于末位;而“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具备完成岗位任务的基本能力。“末位”可能是因整体团队业绩优秀,即便末位者仍可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将“末位”直接等同于“不能胜任”,属于偷换概念,违背了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四、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内容与程序双重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要求,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须经民主程序讨论,并公示告知。更重要的是,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将“末位淘汰”写入规章,因与法定解除事由相抵触,该条款自始无效。即便公司已履行民主程序,也无法使违法条款“合法化”。
五、实务裁判倾向与合规建议 2026年甘肃地区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显示,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的,败诉率高达98%以上。法院普遍认为,这属于滥用内部管理权,侵害劳动者就业权。建议用人单位:
- 改用绩效改进计划(PIP),对末位员工进行针对性培训或调整岗位;
- 若员工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应收集充分证据,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后解除;
- 切勿在规章制度中写入“末位直接解除”等违法条款,避免支付赔偿金(2N)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特别指出: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追求效益无可厚非,但必须以遵守法律为前提。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不能凌驾于劳动者的“生存权”之上。这一裁判观点,为2026年兰州地区乃至全国同类劳动争议案件划定了清晰的法律底线。
10组相关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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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 A:不合法。该规定因违反《劳动合同法》法定解除事由而无效,即便写入规章制度,也不能作为解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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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末位员工是否等于“不能胜任工作”? A:不等同。末位是相对排名,不能胜任是指不具备岗位基本能力。法院普遍认为两者不能直接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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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如何合法处理业绩不佳员工? A:须先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之后再次考核仍不能胜任的,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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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未培训直接以“末位”解雇,员工能获得什么赔偿? A:构成违法解除,员工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主张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二倍,俗称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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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经济补偿金(N)和赔偿金(2N)怎么算? A: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月工资指解除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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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员工签字确认过“末位淘汰”制度,还能反悔吗? A:可以。因该制度内容违法,属于无效条款,签字确认不改变其违法性质,员工仍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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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绩效考核排名末位,公司能否调岗降薪? A:可以,但需有合法依据及合理性,且不得恶意侮辱、惩罚性降薪。调岗降薪应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及员工胜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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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公司说“末位淘汰”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成立吗? A:不成立。“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需与员工主观过错行为相关,而业绩末位不属于违纪行为,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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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劳动者遭遇违法解除,仲裁时效是多久? A: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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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026年兰州地区对这类案件的再审倾向如何? A:兰州地区法院严格贯彻《劳动合同法》及人社部相关司法解释,坚持实质审查,对“末位淘汰”类解除几乎一律认定为违法解除,保护劳动者权益。
关联律师:郭勇琳,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本文系法律实务分析,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遇纠纷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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