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司法认定
郭勇琳
本文作者
2026兰州合同纠纷焦点深度解析: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司法认定规则
在2026年兰州市某钢材贸易合同纠纷案中,买方兰州某建筑公司因供货方未按时交付特种钢材,导致工程延期,产生直接损失200万元。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30%(约150万元),同时买方还主张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的赔偿。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正是: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能否并用?法院如何平衡“违约惩罚”与“损失填补”?
一、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过分高于”通常指超过实际损失的30%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同时,该解释第69条明确: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适当减少的,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例焦点提炼: 当约定的违约金(150万元)与实际损失(200万元)不一致时,守约方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答案是:不能重复主张,但可以就超出违约金部分的实际损失继续索赔。具体规则如下:
- 如果违约金低于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增加至实际损失(但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金额)。
- 如果违约金高于损失(如本案150万元低于200万元),则法院可能支持按实际损失200万元赔偿,或者支持违约金150万元并另外支持超过部分的损失50万元?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66号(2021)确立了“违约金与损失赔偿不得重复计算”原则——守约方只能选择其一:要么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并请求调整至实际损失),要么直接主张实际损失赔偿。但实践中,法院通常支持:先以实际损失为基准调整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覆盖损失,则守约方可以就差额部分继续主张赔偿(《民法典》第585条第二款隐含逻辑)。本案中,150万元违约金低于200万元损失,买方可以请求将违约金调增至200万元;若调增后仍不够(例如违约金上限受限),方可再主张差额。
二、专业建议
在2026年兰州合同纠纷中,企业应注意:
- 明确约定违约金上限:避免因约定过高被法院调减(超过损失30%部分无效)。
- 保留损失证据:如停工损失、替代采购差价等,以便证明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
- 避免重复主张:诉讼请求应选择“以违约金为基础并请求调整至实际损失”,而非同时主张两者。
10组相关QA
Q1: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能同时主张吗?
A:不能。根据《民法典》第588条,当事人只能选择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之一,但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Q2:法院调整违约金的“实际损失”包括哪些?
A:包括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预期利润),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Q3:2026兰州案例中,买方能否请求法院将违约金从150万调整到200万?
A:可以。如果买方能证明实际损失200万,法院可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二款将违约金增加至200万,但需注意“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
Q4:违约金调增后,还能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吗?
A: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若违约金被调增,通常视为守约方部分胜诉,法院会根据胜诉比例分担诉讼费。
Q5:如果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只能主张损失赔偿吗?
A:是的。此时应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包括履行利益和附带损失。
Q6:什么情况下违约金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
A:超过实际损失30%以上即可认定为“过分高于”。例如损失100万,违约金130万以上有可能被调减。
Q7:违约方故意违约,法院也会调低违约金吗?
A:若违约方存在恶意违约、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法院可能不予调减(《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5条但书)。
Q8:本文案例中,如果违约金200万高于实际损失150万,法院如何处理?
A:违约方可请求调减至实际损失150万加上合理幅度(不超过30%即195万),但法院会综合过错程度、履约情况等裁量。
Q9:损失赔偿范围是否包含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
A:如果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如侵权责任),律师费可作为合理费用主张;但合同纠纷中通常不自动支持,除非双方有约定或对方恶意拖延诉讼。
Q10:2026兰州合同纠纷是否适用新修订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A:是的。该解释于2023年12月5日施行,2026年纠纷必然适用。其中对违约金调整规则、可得利益损失计算等有细化规定。
关联律师:郭勇琳
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60733187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版权声明:本文由 郭勇琳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