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某华与贵州某某建设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3.20 主办律师:赵才勇
赵才勇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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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2701民初5950号
原告:蒲某华,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福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海童,系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寅,系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某某建设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蒲某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方龙,系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才勇,系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蒲某华诉被告贵州某某建设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受理,原告提出缓交申请,本院审查后同意缓交至判决前,本院于2024年1月9日开庭审理,2024年1月8日、2024年2月23日本院向原告发送了缴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蒲某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何德慧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周泰
法官助理李光奂
书 记 员廖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