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5.31 主办律师:赵才勇

赵才勇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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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2701民初3489号之一

原告:都匀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勇,系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安蔓,系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蒲某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才勇,系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方龙,系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都匀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都匀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准许。2024年5月31日,原告都匀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匀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匀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原告都匀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免予收取。

审 判 员李劼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姚娇

书 记 员杨梦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