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某某五金机械批发部与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14 主办律师:赵才勇
赵才勇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贵阳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黔0524民初4794号
原告:织金县某某五金机械批发部,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
经营者: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沈志刚,广东盈隆(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王蕾华,广东盈隆(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赵才勇,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织金县某某五金机械批发部诉被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织金县某某五金机械批发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织金县某某五金机械批发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彭慧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段玉蟾
书 记 员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