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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工程延期违约金争议:免责条款适用边界与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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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才勇 律师

赵才勇

本文作者

合同纠纷 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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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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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贵阳][合同纠纷]工程延期违约金争议:免责条款的适用边界与举证责任分配

逾期完工,谁之过?——一份钢材采购合同引发的工期索赔之争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期就是金钱。然而,当交付延误真正发生时,合同双方往往就“责任在谁”各执一词。2025年,贵阳某建筑公司(下称“A公司”)与某钢材供应商(下称“B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2025年6月30日前分三批交付总计5000吨螺纹钢,每逾期一日,B公司应按合同总价款的0.5‰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然而,B公司仅按期交付了第一批货物,第二批、第三批分别延误了23天和41天。A公司据此主张违约金共计人民币86万余元。

B公司则抗辩称:延误系因2025年5月至6月期间贵阳连续暴雨,导致其位于郊区的货场被淹、运输道路中断,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当免除违约责任。A公司反驳称:B公司货场所在区域并未达到政府启动防汛应急响应的级别,且B公司在明知雨季临近的情况下未提前转移货物或调整运输路线,存在重大过错,不能免责。

双方争执不下,诉至贵阳市某区人民法院。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暴雨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B公司能否据此免除全部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一、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并非所有“天灾”都能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得免除其违约责任。”

据此,不可抗力的构成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具体到本案:

1. 关于“不能预见” ——贵阳地处云贵高原,每年5至9月为雨季,暴雨频发属该地区常态气候特征。B公司作为长期在贵阳经营钢材贸易的企业,对当地气候规律应有充分认知。2025年5月的气象预报已提前发布未来一周的强降雨预警,B公司完全有条件在暴雨来临前采取防范措施。因此,本轮暴雨并非“不能预见”的事件。

2. 关于“不能避免” ——暴雨本身固然是人类无法避免的自然现象,但由此造成的“货场被淹、道路中断”后果,却可以通过合理选址、增设排水设施、提前转移货物等商业手段加以规避。B公司选择在低洼地带设置货场,且未配备足够的防汛物资,说明其对风险持放任态度。

3. 关于“不能克服” ——即使暴雨导致运输受阻,B公司仍可调用其他区域的库存、更换运输路线或与A公司协商变更交付计划。从实际履行情况看,B公司在暴雨停止后一周内即完成了交付,说明延误期间并非“完全无法履行”,只是“履行成本上升”而已。

司法实践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判例中明确,*仅以天气异常或自然灾害为由主张免责的,必须同时举证证明该事件达到了“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标准,且与违约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违约方在合同签订时即可预见到该风险(如雨季施工、沿海台风等),则通常不构成不可抗力。

二、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

即便暴雨未达到不可抗力标准,B公司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调整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显失公平。

本案中,雨季暴雨属于贵阳地区周期性气候规律,钢材露天存放的湿损风险本身就是行业内的常规营业风险。B公司在报价时理应已将雨季仓储成本、潜在延误风险计入合同价格。因此,该风险属于B公司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而非无法预见的重大情势变化。法院原则上不会支持其以此为由减轻违约责任。

三、混合过错与违约金调整

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定暴雨构成部分不可抗力,B公司也仅能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内免责,而非全部免责。同时,A公司在收到B公司可能延误的通知后,本可紧急向其他供应商临时采购部分钢材以减小停工损失,却未采取任何减损措施。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之规定,A公司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无权主张赔偿。

此外,合同约定的日违约金标准为总价款的0.5‰,综合计算后违约金额约为86万元,占合同总价的3.7%。该比例虽未明显过高,但若B公司能举证证明A公司实际损失远低于此金额(如钢材价格在此期间不降反升),法院仍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以“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为由酌情调减。

四、实务启示

对于供货方:切勿以为“天气不好”就可以免责,应建立完善的极端天气应急预案,包括选择地势较高仓储点、投保仓储物财产险、在合同中与买方明确“雨季交付宽限期”条款。在发生延误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买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同时采取合理减损措施。

对于采购方:在合同中应明确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证明文件要求、通知时限,并约定若供应商逾期超过一定天数,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第三方采购差价损失。同时,在知悉对方可能违约时,应及时采取替代采购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举证责任分配: 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一方(B公司)需对不可抗力的存在、与违约的因果关系、已尽减损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而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B公司)需就“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QA

Q1:贵阳暴雨导致仓库进水、货物受损,能否直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A1:需满足“三不”标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若暴雨级别属于当地常见天气且预警提前发布、库房选址存在明显过失(如低洼地带),法院大概率认定为商业风险而非不可抗力;即便认定构成不可抗力,也仅在受影响的范围内部分免责,仍需举证因果链条。

Q2: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举证责任在哪一方? A2:在主张免责的违约方。需提交气象部门出具的暴雨等级证明、政府发布的防汛应急响应文件、现场照片视频、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如提前转移货物、通知对方)的证据等,且须证明该障碍直接导致履行不能,而非履行成本上升。

Q3:对方逾期交货,但理由是“下雨路滑车难走”,这能算不可抗力吗? A3:司法实践通常不认可。运输途中遇降雨属季节性常态,不属于“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承运人应预留合理运输时间、做好货物防雨措施。除非遭遇洪水断道等极端情形,且有官方封路证明,否则一般不能免责。

Q4:合同没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法律上还能主张吗? A4:可以。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即使合同未作约定,只要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规定的构成要件,违约方仍可依法主张免责或部分免责。但合同有明确约定(如列举具体不可抗力事件及处理流程)的,按约定优先处理。

Q5:不可抗力发生后,违约方需要在多长时间内通知对方? A5:《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合同中若约定了具体通知时限(如48小时内书面通知),应严格遵守;未约定的,“及时”通常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合理期限内,一般为3至7日。

Q6:我公司因环保限产导致延期交货,能算不可抗力吗? A6:政府环保限产令属于行政命令,司法实践倾向认定为情势变更或商业风险,而非不可抗力,除非该限产令系因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等极端原因发布,且持续时间长、影响根本性。通常情况下,违约方不能因环保限产而完全免责,但可主张违约金调整。

Q7:逾期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能否同时主张? A7: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合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即视为对损失的补偿。若违约金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守约方可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请求法院增加;若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则法院可予以调减。二者属于可调整关系,但不能“双重获利”。

Q8: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高达每天1%,法院一定会支持吗? A8:不一定。法院会综合考量实际损失、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衡平处理。日1%的违约金折算年化利率高达365%,一般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而调减,普遍司法实践中以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为参考标准。

Q9:供货方在合同签订后原材料价格暴涨50%,能否要求涨价或解除合同? A9:若原材料价格暴涨属于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市场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条款,与对方协商变更价款;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但须警惕法院将一般性市场价格波动认定为商业风险的可能。

Q10:对方延期交货,我方能否直接购买替代品,让对方承担差价? A10:可以,但需注意程序要件:建议先书面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并明确告知若逾期不履行将另行采购且由对方承担差价损失;替代采购应当价格合理、品级相当;同时保留原合同、催告函、替代合同、付款凭证及市场价格波动证据,以便后续索赔差价、运费及停工损失。

关联律师:赵才勇

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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