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

贵阳材料价格暴涨构成情势变更吗?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0 次
作者:赵才勇 律师

赵才勇

本文作者

合同纠纷 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贵阳
已核验身份

2026贵阳合同纠纷:材料价格暴涨能否构成情势变更?——基于一则施工合同纠纷的深度分析

2026年,贵阳某房地产开发商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总价包干,工期18个月。签约后3个月,全国钢材、水泥价格因环保政策限产及国际供应链动荡暴涨超60%,建筑公司要求调价或解除合同,开发商拒绝,双方诉至法院。争议焦点:材料价格暴涨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法院如何认定?本文结合《民法典》第533条及2026年贵阳司法实践进行剖析。

一、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界限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商业风险:指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正常市场波动、供求关系变化等(如季节性价格波动、行业周期性调整)。2026年贵阳建材市场历史价格波动率约为±15%,60%的暴涨远超常规。

情势变更:需同时满足:

  1. 无法预见(需证明该变化超出同类交易者合理预期);
  2. 非商业风险(不是固有交易风险);
  3. 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比如利润为负,或导致一方濒临破产);
  4. 基础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

二、案例剖析:法院如何认定?

贵阳某区法院(2026)基层判例显示:法院审查了五大因素——

  • 市场数据:2026年1-6月钢材价格指数上涨62%,创近十年最大涨幅,且主要因政府“双碳”限产(政策类不可预见因素)。
  • 合同约定:总价包干,无价格调整条款,建筑公司举证“按签约价履行将亏损1200万元”,占合同价35%。
  • 行业惯例:当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价格波动超过20%时允许启动调价机制,但双方未采用。
  • 可预见性:签约时国家发改委已发布“保供稳价”文件,但未明确具体限产比例;法院认定“签约时无法精准预见该政策落地后的连锁反应”。
  • 公平性:若强制履行,建筑公司将破产,开发商仅损失部分工期利益。

最终,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判决双方按“成本分摊原则”调整合同价,开发商承担60%的额外成本,建筑公司承担40%。

三、给贵阳企业的启示

  • 签约前:主动约定价格调整条款(如约定价格变动超过10%时重新协商),避免“一刀切”总价包干。
  • 履约中:保留市场价格证据(如行业协会价格周报、政府文件)。
  • 争议时:立即发函要求协商,并提供成本严重失衡的财务证明。

10组相关Q&A

Q1:材料涨价多少才算“显失公平”?
A:无固定数值,通常参考行业利润率(如建筑行业净利润率仅3%-5%),若涨价导致合同整体亏损超过20%或利润归零,法院大概率认定显失公平。

Q2:如果合同中写了“价格风险由乙方承担”,还能主张情势变更吗?
A:能。情势变更是法定制度,不因约定排除,但法院会审查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或免除一方基本责任。若条款明确且双方地位平等,法院可能倾向于认定为商业风险。

Q3:2026年贵阳法院对建筑合同纠纷处理有何新趋势?
A:贵阳中院2026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指出,对非正常市场波动(涨幅超30%且持续3个月以上)更倾向于适用情势变更,但要求提供专业价格评估报告。

Q4:开发商如何应对施工方提出的调价要求?
A:第一时间核查涨价原因是否属于“可预见”(如是否存在签约前已发布的官方预警),同时可要求施工方提供真实采购凭证以排除“与第三方虚增成本”的可能。

Q5:如果涨价是宏观调控(如限产政策)导致,是否自动构成情势变更?
A:不一定。需看政策发布时点与合同签约时点的关系:若政策已公示但未实施,属应预见范围;若政策突然出台且无缓冲期,则更容易被认定不可预见。

Q6:主张情势变更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普通诉讼时效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显失公平”事实之日起算。建议涨价发生后6个月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被认定默认接受风险。

Q7:能否以房屋销售价格未涨为由,拒绝调整施工费?
A:不能。施工合同与商品房销售合同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但法院在调整时会考虑下游市场的承受力,可能采用“比例分摊”而非全额补偿。

Q8: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变更合同(如调价10%)是否强制?
A:法院判决变更后,双方有义务按新价格履行;若一方拒绝,对方可申请强制执行。实务中法院更多采用“解除合同+返还已履行款项”的方式。

Q9:2026年贵阳有哪些行业协会可以提供价格佐证?
A:贵阳建筑业协会、贵州省材料价格信息中心(每月发布《建筑材料指导价》)、贵州省供应链协会。法院认可的权威数据源还包括中国价格信息网。

Q10:小包工头(个人)签的合同也能主张情势变更吗?
A:可以,但需注意个人作为原告时举证能力较弱。法院会综合衡量个人是否属于“零售消费者”还是“专业施工方”:专业施工方应承担更高注意义务。


关联律师:赵才勇,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版权声明:本文由 赵才勇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