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三剑综合技术有限公司、阳城县町店镇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1.12 主办律师:程瑞英
程瑞英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权洲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阳泉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22民初2216号
原告:太原三剑综合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145016N(1-1),住所地为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306号火炬创业大厦B座1201室。
法定代表人:郭忠平,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瑞英,山西权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城县町店镇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522734011964Q,住所地为阳城县町店镇町店村。
法定代表人:段国才,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福,阳城县智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太原三剑综合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城县町店镇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阳城县町店镇卫生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三剑综合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愿与被告案外进行和解,该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可将诉讼费退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三剑综合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8元,退还原告太原三剑综合技术有限公司。
审判员牛培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