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金海、王利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7.12 主办律师:程瑞英

程瑞英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权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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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2民初1069号

原告:兰金海。

被告:王利花。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736328949K,住所地:晋城市城区凤台西街2690号龙焰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史云刚,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瑞英,山西权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金海诉被告王利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兰金海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0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兰金海负担。

审 判 员李小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卫晋霞

书 记 员张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