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钢、郁有等高平市快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1.24 主办律师:程瑞英

程瑞英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权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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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81民初3502号

原告:吴建钢,男,1978年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红荣,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梦艺,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郁有,男,1994年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高平市。

被告:高平市快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高平市寺庄镇市望村村口对正。

法定代表人:李卓芳,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凤台西街2690号龙焰综合楼。

负责人:李建红,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瑞英,山西权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建钢与被告郁有、高平市快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吴建钢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建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建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高 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冯 莎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