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南城街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黎钟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程瑞英
主办律师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5执复26号
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高平市南城街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晋城市高平市。
法定代表人:任晓玲,任居委会主任兼支部书记。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黎钟琳,男,1970年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瑞英,山西权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高平市南城街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服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22)晋0581执异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平市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为特别法人。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汤王头村委会与城南居委会合并,属于法人之间的合并。根据上述规定,原汤王头村委会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城南居委会享有和承担。将城南居委会变更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高平市南城街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高平市南城街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22)晋0581执异8号执行裁定;2.变更高平市南城街街道汤王头村经济合作社为该案被执行人,由高平市南城街街道汤王头村经济合作社在其财产范围内对原高平市南城街街道办事处汤王头村村民委员会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一、案涉被执行人为汤王头村委,虽然该村因行政村合并并入新城南社区,但高平市南城街街道汤王头村经济合作社仍然存续,汤王头村所有集体资产权属并不发生改变,仍然归汤王头村经济合作社所有,故本案被执行人应当变更为汤王头村经济合作社,原审裁定存在明显错误,严重侵害了原城南社区集团及成员利益。二、目前汤王头村经济合作社是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故对于汤王头村委所欠债务,应当由汤王头村经济合作社在其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原审裁定并未对执行财产范围进行释明。
被申请人辩称,原裁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现城南社区居委会是合并后的法人,应变更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黎钟琳与高平市南城街街道办事处汤王头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晋058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判决高平市南城街街道办事处汤王头村村民委员会返还黎钟琳借款5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后,高平市南城街街道办事处汤王头村村民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晋05民终87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黎钟琳向高平市人法院申请执行。
2020年3月25日,高平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全市行政村合并的批复》(高政发[2020]6号),其中载明“汤王头村、城南社区合并,组建新的城南社区,居委会驻地设在原城南社区”。
本院认为,本案中,高平市南城街街道办事处汤王头村村民委员会因与城南社区合并而注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高平市人民法院依申请裁定变更高平市南城街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平市南城街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复议申请,维持高平市人民法院(2022)晋0581执异8号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李秋红
审 判 员张福祥
审 判 员王灵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胡振科
书 记 员申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