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统称原告)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8.12.17 主办律师:秦卫国
秦卫国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北世纪方舟(井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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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04民初7132号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统称原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38711917Q。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罡,男,该公司员工,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殿斌,河北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统称被告):刘英海,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卫国,河北世纪方舟(井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英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审理中被告刘英海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决定与本案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周涛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