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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借新还旧未告知新保证人,保证责任能否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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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卫国 律师

秦卫国

本文作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北世纪方舟(井陉)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石家庄
已核验身份

2026石家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新还旧未告知新保证人,保证责任能否免除?

导语: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新还旧”是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常见方式,但若新贷保证人并非旧贷保证人,且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不知情,保证责任可能被免除。2026年石家庄地区金融审判中,该类争议的核心在于:保证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新还旧事实,以及银行能否完成举证。

一、典型案例场景

2026年,石家庄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800万元,用途载明“偿还编号XXX旧贷”。同日,乙公司、张某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对甲公司新贷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后甲公司逾期,银行起诉甲公司还款,并要求乙公司、张某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抗辩:其提供保证时,银行与甲公司未告知新贷用于偿还旧贷,且旧贷无保证人,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则称,借款用途已写“偿还旧贷”,保证人应当知道。

法院查明:《保证合同》未附旧贷合同,银行未单独向乙公司提示借新还旧事实,乙公司也未参与旧贷。争议焦点由此产生:新贷保证人不知借新还旧,保证责任能否免除?

二、争议焦点

  1. 新贷是否构成“借新还旧”;
  2. 新贷保证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新还旧;
  3. 银行是否尽到告知、提示义务;
  4.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5. 新贷保证人能否免责。

三、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 新贷与旧贷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新贷与旧贷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新贷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因此,若新贷保证人与旧贷保证人不同,或者旧贷根本没有保证人,银行又无法证明新贷保证人知情,则新贷保证人原则上不承担保证责任。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通常结合以下事实:

  • 保证合同、借款合同是否明确载明“借新还旧”或“偿还旧贷”;
  • 银行是否单独签署《借新还旧告知书》;
  • 保证人是否参与旧贷磋商、是否为旧贷关联方;
  • 新旧贷保证人是否同一;
  • 银行是否留存面签、录音录像、告知记录;
  • 保证人是否具备金融、法律认知能力。

仅在主合同用途栏写“偿还旧贷”,并不必然等于保证人知情。若银行未向保证人出示旧贷合同、未单独提示,保证人仍可主张免责。

举证责任方面,银行主张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新还旧的,应由银行举证。保证人只需提出初步抗辩,例如未收到旧贷合同、未参与磋商、保证合同无明确提示等。

四、石家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实务要点

2026年石家庄地区法院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通常重视金融机构的告知义务与证据留存。银行若仅以格式合同中的用途条款推定保证人知情,风险较高。

对银行而言,应做到:

  1. 单独签署借新还旧告知文件;
  2. 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写明新贷用于偿还旧贷;
  3. 留存面签视频、录音、微信记录;
  4. 保存旧贷合同、资金划转凭证;
  5. 让保证人书面确认“已知悉借新还旧事实”。

对保证人而言,应做到:

  1. 核查借款用途、旧贷合同、资金流向;
  2. 要求银行书面披露是否借新还旧;
  3. 在保证合同中加入知情确认或免责条款;
  4. 保留未被告知、未参与磋商的证据;
  5. 发现借新还旧后及时提出异议。

五、结论

在2026石家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若新贷保证人与旧贷保证人不同,或者旧贷无保证人,且新贷保证人提供担保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借新还旧事实,则其保证责任可以被免除。银行不能仅凭借款用途栏记载“偿还旧贷”就当然免责。核心在于:保证人是否知情,以及银行能否举证。

相关QA(10组)

Q1:什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借新还旧”? A1: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贷尚未清偿时,签订新借款合同,并以新贷资金偿还旧贷的行为。其本质是旧债未消灭,新债产生并用于覆盖旧债。

Q2:新贷保证人与旧贷保证人相同,是否还要免责? A2:通常不免责。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新贷与旧贷担保人相同的,债权人请求新贷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一般支持。

Q3:旧贷没有保证人,新贷保证人不知情,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A3:原则上不承担,除非银行能证明新贷保证人提供担保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新还旧事实。

Q4:银行在借款用途中写“偿还旧贷”,能否推定保证人知情? A4:不一定。若保证合同未明确提示,银行未单独告知,保证人也未接触旧贷合同,法院可能认定保证人不知情。

Q5:保证人如何证明自己不知道借新还旧? A5:可举证未收到旧贷合同、未参与旧贷磋商、保证合同无明确提示、银行未单独告知、资金流向未披露等。但最终银行仍对“保证人知情”承担举证责任。

Q6:新贷保证人知情后仍提供担保,责任如何? A6:应依约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合同无效,则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Q7:旧贷保证人是否还要对旧贷承担责任? A7: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债权人请求旧贷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旧贷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

Q8:借新还旧与贷款展期有什么区别? A8:借新还旧是成立新债权债务并偿还旧贷;贷款展期是原借款合同期限的变更,并不产生新贷。二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不同。

Q9:银行未告知借新还旧,是否构成欺诈? A9:可能构成未履行告知义务,保证人可据此主张免责或撤销保证。但是否构成欺诈,需结合银行主观故意、保证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等要件判断。

Q10:石家庄企业作为保证人应如何防范借新还旧风险? A10:应核查借款用途、旧贷合同及资金流向;要求银行书面披露是否借新还旧;在保证合同中加入知情确认或免责条款;保留沟通记录和签署文件,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关联律师:秦卫国,河北世纪方舟(井陉)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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