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建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19.06.05 主办律师:王震

王震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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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苏0481刑初1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建超,无业。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震,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8]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建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3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因本案需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中止审理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恢复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建超及其辩护人王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詹建超为获取非法利益,从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詹建超在收到购买者(身份不详)需要虚开湖南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后,与刘南海(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并将相关信息发给刘南海。刘南海按照信息内容于2017年12月14日虚开了销方郴州市群宣鼎曲贸易有限公司开往购方沈阳祥易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发票号02988346-02988354,合计税额143684.78元)、销方郴州市群宣鼎曲贸易有限公司开往购方沈阳拓而拓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张(发票号02988355-02988369,合计税额254321.81元)、销方郴州市万服金才有限公司开往购方沈阳拓而拓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张(发票号02989650-02989662,合计税额220575.03元),并按照被告人詹建超提供的地址邮寄给购买者。后被告人詹建超汇款人民币69200元给刘南海并从中赚取差价获利。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7张,税额合计人民币618581.61元。购方沈阳祥易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沈阳拓而拓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已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为指证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詹建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詹建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建超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书面建议判处被告人詹建超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不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詹建超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王震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詹建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2、被告人詹建超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被告人詹建超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愿意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詹建超为获取非法利益,从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詹建超在收到购买者(身份不详)需要虚开湖南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后,与刘南海(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并将相关信息发给刘南海。刘南海按照信息内容于2017年12月14日虚开了销方郴州市群宣鼎曲贸易有限公司开往购方沈阳祥易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发票号02988346-02988354,合计税额143684.78元)、销方郴州市群宣鼎曲贸易有限公司开往购方沈阳拓而拓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张(发票号02988355-02988369,合计税额254321.81元)、销方郴州市万服金才有限公司开往购方沈阳拓而拓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张(发票号02989650-02989662,合计税额220575.03元),并按照被告人詹建超提供的地址邮寄给购买者。后被告人詹建超汇款人民币69200元给刘南海并从中赚取差价获利175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7张,税额合计人民币618581.61元。购方沈阳祥易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沈阳拓而拓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已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

另查明,被告人詹建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后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詹建超的供述,证实2017年10月份,自己开始帮人介绍开发票赚钱,一般是通过微信与买票人联系,谈好价钱及份数、相关信息,再与票头联系开票,自己从中抽取利润。2017年12月份,自己看到下线在群里发要开湖南的票给他,自己正好看到刘南海在另一个微信群里发广告,说他有湖南抬头的公司,自己就和刘南海谈好价格,并发相关信息发给他。刘南海开好票后,拍了发票的照片发给自己,自己让他邮寄出去。自己和下线联系,下线把现金给自己的。自己和刘南海谈好的价格是每份1700元,给下线的价格每份加50元或100元的事实。

2、同案人刘南海的供述,证实QQ号码为3466的人找自己开发票,之后自己联系刘浩杰开发票给他的事实。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证实涉案发票已被抵扣的情况。

4、农业银行账单及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的银行卡清单。

5、辽宁省法库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抵扣信息及注销信息表,证实沈阳祥易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沈阳拓而拓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抵扣相关税款的情况。

6、郴州市北湖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失联证明、失控发票采集确认单及查询信息,证明郴州市群宣鼎曲贸易有限公司、郴州市万服金才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确定为已失联的情况。

7、抓获经过、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建超明知没有实际货物交易,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建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詹建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建超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詹建超没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其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詹建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非法所得人民币17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兰

人民陪审员周建敏

人民陪审员乔建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芮寅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