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安通电梯有限公司通电梯有限公司、河南容大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震
主办律师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民终1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安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山中路福田中心。
法定代表人:彭秋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震,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容大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附院楼iv>
法定代表人:陈兆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磊,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住所地濮阳市五一路与开州路交叉口西北角v>
法定代表人:王振方,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泰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南300米路东v>
法定代表人:胡传彦,该公司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占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蒙,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安通电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河南容大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濮阳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泰吉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10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109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常州安通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36元,上诉人河南容大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1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凌燕
审判员马艳芳
审判员刘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郭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