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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醉酒伤人定性之争,司法须克制适用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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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震 律师

王震

本文作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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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已核验身份

醉酒后的拳头,为何让法官犯了难?——2026[常州]穿透“随意性”迷雾,谈[寻衅滋事罪]的司法克制

2026年,江苏常州。一起看似普通的KTV伤人案,在当地法律圈引发了不小的震动。被告人刘某酒后因嫌邻桌歌声太吵,上前理论时言语不合,挥拳将一名劝架的服务员打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而辩护律师则坚称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这“一墙之隔”的罪名,量刑却天差地别,更关乎一个人是否会被打上“社会流氓”的标签。

这个案例,精准地刺中了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最大的痛点——“随意性”的认定。当“随意殴打他人”成为口袋罪的入口,如何在情绪冲动的瞬间,划清“借故生非”与“事出有因”的界限,是司法者必须直面的灵魂拷问。

一、案情回放:从“噪音投诉”到“暴力冲突”的失控三分钟

2026年3月某夜,刘某与朋友在常州某量贩式KTV聚会,酒过三巡。隔壁包厢门未关严,嘈杂的跑调歌声让刘某心烦意乱。他起身推门而入,要求对方“小声点”。对方正在兴头上,回了一句“关你什么事”。刘某觉得丢了面子,借着酒劲一脚踹翻茶几,混乱中,前来劝阻的服务生李某被刘某挥拳击中面部,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二、争议焦点:是“借故生非”的流氓逻辑,还是“事出有因”的过激维权?

控方认为,刘某与邻桌素不相识,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即暴力伤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其伤害对象虽然是劝架的服务员,但本质上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挑衅,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辩方则指出,刘某的暴力行为是源于“噪音干扰”这一具体事由,其并非无端挑衅,而是维权方式过激。从“被害人过错”角度而言,邻桌的冷漠回应是冲突升级的直接诱因。这种情况下,应评价为故意伤害罪而非寻衅滋事罪。

三、深度剖析:“随意性”认定的核心困境

司法实践中,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随意”二字。但“随意”是一个主观色彩极强的概念,极易被扩大解释。在常州案中,这一困境体现得淋漓尽致:

  1. “双重置换”标准的局限性:传统理论用“是否因琐小事或偶发矛盾”来判断是否“随意”。但本案中,噪音确实构成“事出有因”,但刘某的暴力程度(针对劝架者)又显得“过度”。这种“因小事而起,但手段过激”的情形,恰恰是“随意性”认定的模糊地带。
  2. “侵入他人空间”的隐喻:刘某主动进入邻桌包厢,这是一种侵入性行为。这种“侵入”极易被解读为对公共秩序的公然挑衅,从而滑向寻衅滋事罪的评价轨道。但换一个场景,如果冲突发生在走廊等公共区域的“偶遇”,是否定性又会不同?这种场景差异导致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失衡,正是该罪名被人诟病为“口袋罪”的重要原因。
  3. “保护对象”的错位:寻衅滋事罪保护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指向社会公共秩序。但当暴力仅针对特定个体且事出有因时,即便发生在公共场所,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其实是间接的。常州案中,服务员李某的受伤更像是“殃及池鱼”,其法益侵害的核心是李某的健康权,而非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四、司法克制:不让“情绪”成为入罪的唯一标尺

本案最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退查后,认定刘某的行为属于“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但鉴于其主动赔偿并获得谅解,且被害人李某对冲突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作为KTV员工未及时疏导),最终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该意见。

这一结果背后,是司法者对“随意性”的限缩解释。它告诉我们:并非所有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暴力都是寻衅滋事,当行为有明确的起因、指向特定的对象、且事态的发展符合一般社会人的情绪反应逻辑时,应优先考虑更为精准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名。

寻衅滋事罪不是万能补丁。在2026年的常州,这起案件的尘埃落定,不仅是对一个醉汉的救赎,更是对法律边界的一次清晰划界。让刑法的归刑法,让治安的归治安,让每一个具体的伤害都能找到精准的法条,这才是法治该有的样子。

附:关于寻衅滋事罪的10组热门QA

Q1:在常州,喝醉酒打人是不是一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A1:不一定。醉酒不是免责理由,但也不是入罪理由。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核心在于审查“随意性”。如果仅仅是因偶发口角、事出有因的打架,即便造成轻伤,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在常州地区的判例中,对于因琐事纠纷引发的、针对特定对象的伤害,检察机关通常会慎用寻衅滋事罪。

Q2:什么是“随意殴打他人”?怎么判断“随意”? A2:通俗讲就是“无事生非”或“小题大做”。判断标准通常看三点:一是看有没有正当的起因或合理的借口;二是看行为对象是否特定;三是看暴力手段是否明显超出一般人的容忍度。如果打人是为了解决具体矛盾(哪怕方式不对),一般不算严格意义的“随意”。

Q3: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最大区别是什么? A3:核心区别在于保护的法益不同。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是人的身体健康权,针对特定人、特定事。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行为人往往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侵害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随机性。简单说,一个针对“人”,一个针对“秩序”。

Q4:如果打人只是造成轻微伤,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A4:会。故意伤害罪要求达到“轻伤”以上才能入刑,但寻衅滋事罪不要求伤情等级。只要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比如多次殴打、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即便是轻微伤甚至没有伤,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Q5:在常州KTV、酒吧这类场所打架,是不是更容易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A5:公共场所确实会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因为这类场所人流量大,对社会秩序冲击更明显。但现在司法趋势是“综合判断”,不会因为地点特殊就直接入罪。如果矛盾起因清晰、对象特定,且未造成大规模混乱,法院仍会优先考虑故意伤害罪。

Q6:如果我被人挑衅后动手打人,算“事出有因”吗? A6:算的,这叫“被害人过错”。如果对方有过错在先(如辱骂、挑衅、先动手),你的反击行为会被认定为“事出有因”,这就阻断了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性”认定。这种情况下,即使构成犯罪,也更倾向于故意伤害罪,且在量刑时会大幅从轻。

Q7:寻衅滋事罪的“口袋罪”说法是怎么来的? A7:因为该罪名的“随意”“任意”“情节恶劣”等表述比较模糊,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被用作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兜底条款”,一些本应治安处罚或无罪的行为被不当入罪。近年最高法、最高检已多次出台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强调要“依法从严把握”,防止滥用。

Q8:寻衅滋事罪一般判多久? A8:基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相比故意伤害罪(轻伤三年以下,重伤三年以上),寻衅滋事的量刑档次更重。

Q9:在江苏,因讨薪维权行为过激被控寻衅滋事,能免除刑罚吗? A9:维权的“事出有因”是重要辩护点。如果是为了实现合法诉求,且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司法实践通常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即便构成犯罪,若情节轻微、积极退赔、取得谅解,完全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Q10:遇到被人随意殴打,我该怎么做才能更好地维权? A10:首先保护自身安全,及时报警并固定证据(监控、证人联系方式、伤情照片)。其次,要求警方做伤情鉴定,这决定案件走向。最后,如果警方倾向于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你不必恐慌,这反而说明对方罪责可能更重。你可以委托律师介入,全程监督办案程序,确保案件定性准确。

关联律师:王震,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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