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罕区某某拌面馆;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某某面食店;回民区某某拌面饭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30 主办律师:王胜久
王胜久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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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
已核验身份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内0102知民初35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某某面食店,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经营者:张某,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原告:回民区某某拌面饭店,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经营者:张某,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日汗,内蒙古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斯琴,内蒙古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罕区某某拌面馆,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经营者:郝某某,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久,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东,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某某面食店、回民区某某拌面饭店与被告赛罕区某某拌面馆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某某面食店、回民区某某拌面饭店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某某面食店、回民区某某拌面饭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某某面食店、回民区某某拌面饭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某某面食店、回民区某某拌面饭店负担。
审判员王茜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妍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