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樊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09 主办律师:王胜久
王胜久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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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
已核验身份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内0104民初1666号之二
原告:赵某某,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被告:樊某,女,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清水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久,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樊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4)内0104民初1666号民事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2024年9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樊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樊某的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樊某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号楼××单元××室房屋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230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员白旭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郝沛
书 记 员张逸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