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胜久
主办律师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内0102刑初218号
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亚美,女,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中专文化,内蒙古德元晋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第一辩护人祁由分,内蒙古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二辩护人甘国斌,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李某,女,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平、王胜久,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城院一部刑诉(2020)151号起诉书、新城院一部刑变诉(2020)8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新城院一部刑变诉(2020)Z1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亚美犯诈骗罪,分别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0年7月15日、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亚美及其辩护人祁由分、甘国斌,被害人李某委托代理人王胜久、武文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亚美以买工程税票为由,向被害人李某借款,被害人李某向被告人张亚美指定的张亚峰的银行卡账户转账人民币30万元;2018年1月2日,被告人张亚美以给领导送礼为由,向被害人李某借款,被害人李某向张亚峰的银行卡账户转账人民币40万元;加之被告人张亚美以交房租、交物业费等日常开销所需为由向被害人李某借款,被害人李某以转账、现金等形式陆续借给张亚美人民币10万元。后被告人张亚美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上述欠款,遂提出用其海南省三亚市××区的房屋以人民币1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李某,并在呼和浩特市××区西户其家中将网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钥匙交予被害人李某。被害人李某于2018年1月24日向张亚峰的银行卡账户转账人民币20万元,于2018年1月25日向张亚峰的银行卡账户转账人民币7万元、向被告人张亚美的微信转账人民币3万元。上述全部借款均被被告人张亚美用于偿还债务、还信用卡及日常消费。2018年3月份,被害人李某前往海南省三亚市验房时,得知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被告人张亚美承认其向被害人李某隐瞒了涉案房屋被查封的事实,但承诺能通过关系将涉案房屋解除查封并于2018年11月20日签署过户承诺书。经查,被告人张亚美并无能力解除查封,且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8月9日向三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涉案房产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告人张亚美邮寄送达查封房产的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2月5日向其发出涉案房屋的执行通知书,分别于2018年6月7日、2018年11月14日向其发出查封公告。2019年4月2日,涉案房屋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执行拍卖。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亚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10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亚美辩称,涉案110万元系借款,双方以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后初步达成买卖房屋意向,其对涉案房屋被查封一事不知情,主观无诈骗故意,客观未实施诈骗行为,应以无罪判处。
被告人张亚美第一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亚美与被害人李某之间系典型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张亚美表弟魏云腾协调解除查封事宜、张亚美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等行为充分证明张亚美一直在努力还款,继而证明双方的行为系借贷而非房屋买卖;2.被告人张亚美用涉案房屋抵顶被害人李某借款110万元系还款行为,而非买卖房屋;3.被告人张亚美用自有涉案房屋抵顶债务系合法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综上所述,被告人张亚美主观无诈骗故意,客观未实施诈骗行为,应以无罪论处。
被告人张亚美第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2017年12月29日、2018年1月2日,被告人张亚美以购买工程税票、给领导送礼为由向被害人李某分别借款30万元、40万元,张亚美将所借得钱款用于归还债务、偿还信用卡债务及结算工人工资,不能证明被告人张亚美主观有非法占有之目的;2.被害人李某帮助被告人张亚美支付房租、物业费所出借10万元,被告人张亚美对该部分款项并未直接占有,不能认定为诈骗行为;3.2018年1月24日、1月25日,被告人张亚美收到李某转款共计30万元系借款,而非购房款,此事被告人张亚美对涉案房屋被查封并不知情;4.2016年12月5日,太原市小店区法院以公告方式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不详,不能证明被告人张亚美对涉案房屋被查封、执行事宜知情;5.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亚美向李某借款时明知涉案房屋被查封;6.借款后被告人张亚美一直积极开展经营活动,筹措资金还款,努力避免涉案房屋被拍卖,并积极协商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人,因被害人李某不同意担保方式而未果。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亚美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应宣告被告人张亚美无罪。为证明其主张,两位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经费支出报销单以及假日文化杂志、与“善良的使神”“二鹏弟”、“量力而行”、刘建飞、被害人李某的聊天记录、委托书、与山西旺才网王嘉庆这个微信号的聊天记录、营业执照、银行税务登记表、户口本及房屋买卖协议等证据。
被害人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是,被告人张亚美态度恶劣,主观诈骗恶意较深,拒不退赃、道歉,被告人张亚美致使亲属隐匿财产,请托他人意图撤销生效法律文书,应对其从重处罚。如被告人张亚美家属能积极退赃退赔,被害人愿向监狱管理机关提出减刑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亚美以买工程税票为由,向被害人李某借款,被害人李某向被告人张亚美指定的张亚峰的银行卡账户转账人民币30万元;2018年1月2日,被告人张亚美以给领导送礼为由,向被害人李某借款,被害人李某向张亚峰的银行卡账户转账人民币40万元;加之被告人张亚美以交房租、交物业费等日常开销所需为由向被害人李某借款,被害人李某以转账、现金等形式陆续借给张亚美人民币10万元。后被告人张亚美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上述欠款,遂提出用其海南省三亚市××区的房屋以人民币1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李某,并在呼和浩特市××区西户其家中将网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钥匙交予被害人李某。被害人李某于2018年1月24日向张亚峰的银行卡账户转账人民币20万元,于2018年1月25日向张亚峰的银行卡账户转账人民币7万元、向被告人张亚美的微信转账人民币3万元。上述全部借款均被被告人张亚美用于偿还债务、还信用卡及日常消费。2018年3月份,被害人李某前往海南省三亚市验房时,得知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被告人张亚美承认其向被害人李某隐瞒了涉案房屋被查封的事实,但承诺能通过关系将涉案房屋解除查封并于2018年11月20日签署过户承诺书。经查,被告人张亚美并无能力解除查封,且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8月9日向三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涉案房产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告人张亚美邮寄送达查封房产的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2月5日向其发出涉案房屋的执行通知书,分别于2018年6月7日、2018年11月14日向其发出查封公告。2019年4月2日,涉案房屋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执行拍卖。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辩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7年10月通过朋友结识自称做大型工程的被告人张亚美,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亚美以开具工程发票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30万元,2018年1月2日,被告人张亚美以给领导送礼为由向其借款40万元,上述两笔款项皆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被告人张亚美指定其弟张亚峰账户内,被告人张亚美以交房租、交物业费等日常开销所需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得知被告人张亚美并没有什么工程后,张亚美提出以其所有的海南省三亚市××区的房屋抵顶120万元,其便陆续于2018年1月24日、25日分别向张亚峰账户及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30万元,待过户后支付剩余10万元。2018年5月10日,双方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11月份,其发现该房屋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已被太原市小店区等三家法院查封,但被告人张亚美仍承诺可以解除查封,确保过户,2019年3月,得知该房屋已被法院执行拍卖后,其随即报案的事实;
2.被告人张亚美与被害人李某的短信、微信记录截屏,证实被告人张亚美以购买工程税票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钱款的经过,同时证实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张亚美称“会在半个月到一个月内把法院的事处理好,和你去三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我不好,卖你房时没向你说房子情况,但是现在房子没出问题”“承诺你年底前给你办理房屋手续”“法院的事我能尽全力处理掉,肯定能给你过户,我法院有关系,不会把房子卖掉,有能力压住这个事,所以把房子卖给你我心口有数”;
3.被害人李某、张某交易明细;
4.承诺书,证实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亚美向被害人李某承诺在2018年12月20日前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
5.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3879号、3880号民事判决书,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3879号、3880号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公告、查封公告,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执1727号、(2016)晋0105执1728号、(2019)晋0105执恢50号、51号执行裁定书,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8日出具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张亚美作为被执行人的查询情况;
6.内蒙古迪安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蒙迪安(2020)电子鉴字第2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7.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6月6日,办案民警在呼和浩特市××区将被告人张亚美抓获并带至办案中心的事实;
8.被告人张亚美当庭供述,其与被害人李某相识后关系很好,李某信任其能力,因工程需要资金,其便以开工程税票及给领导送礼等理由陆续向被害人李某借款100万元。因其在山西的法院有100多万元债务纠纷,为防止钱款被法院扣划,就让李某将钱款汇至别人的卡上,李某对此不知情。其将所借钱款用于偿还信用卡等债务及所欠工人工资,还有10万元是被害人李某帮助其租房子及为刷信用卡积分帮助其支付的商场购物支出。虽签订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但实际是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并将涉案房屋交付李某出租,后李某想买涉案房屋,双方只是达成买卖房屋意向,因被害人李某名下房屋较多,受限购政策影响无法实现过户,被害人李某开始要求其归还欠款,山西法院相关文书送到其家里或者办公室,其借款时对涉案房屋被查封一事不知情,后去海南取房本时才得知房子被查封,怕电话说不清楚,暂时没有告诉李某房子被查封一事。为避免涉案房屋被拍卖,其与李某商量后出具了承诺过户日期,并积极找人去解决被查封之事。因被刑事拘留导致其运作的很多大工程无法继续开展,导致未能偿还被害人李某欠款。被害人李某对其在法院有债务纠纷不知情,其行为应为借款,而非诈骗;
9.被告人张亚美的身份信息,证实案发时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关于被告人张亚美及其两位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亚美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结合庭审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被告人张亚美供述其明知自己在其他法院有100余万元执行义务未履行的情况下,采取虚构购买工程税票、给领导送礼、交房租、物业费等事实陆续向被害人李某借款80万元,为避免钱款被法院查封、执行,要求被害人将上述钱款绝大部分转至被告人张亚美亲属名下,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张亚美所负债务一事不知情。被害人李某向被告人张亚美索要上述钱款时,双方达成以涉案房屋抵顶110万元价款合意,后被害人李某陆续支付30万元,被告人张亚美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消费。被告人张亚美明知自己存在大量欠款,不能履行所欠债务的情况下,编造购买工程税票、给领导送礼、交房租、物业费等事由向被害人李某借款80万元,后又以房屋抵顶110万元为由收取被害人李某钱款30万元,在得知涉案房屋已被查封后隐瞒涉案房屋被查封事实,并承诺通过关系解除查封,确保过户,却未真实、全部履行相关法院确定执行义务,以致涉案房屋被相关法院拍卖,案发前被告人张亚美亦未能归还被害人李某钱款,从而可以认定被告人张亚美主观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款之行为,符合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张亚美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害人李某委托代理人的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亚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亚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9年1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亚美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孟凡磊
人民陪审员云凤仙
人民陪审员陈静
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