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辉、任某吉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19 主办律师:沈程方

沈程方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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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已核验身份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吉0104民初4993号之一

原告:申某辉,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程方,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月,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吉,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孙某娜,女,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申某辉与被告任某吉、孙某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申某辉于202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3.00元,减半收取计2,792.00元,保全费3,020.00元,公告费200.00元,由原告申某辉负担。

审判员韩玲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