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

天津解除权沉睡两年,合同还能解除吗?

发布日期:2026-09-11
浏览次数:0 次
作者:沈程方 律师

沈程方

本文作者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502288386
天津
已核验身份

2026[天津][合同纠纷]实务解析:解除权迟到两年,合同还解得了吗?

引言

在合同履行中,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并非"想解约就能解约"。法律赋予守约方解除权,但该权利若长期沉睡,可能彻底丧失。本文以天津法院近期一则真实判例为蓝本,拆解"合同解除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这一高频争议焦点——这是2026年天津地区合同纠纷中胜败的关键分野。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天津某智能装备公司(甲方)与某科技公司(乙方)签订《智慧园区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总价680万元。约定:

  • 乙方在设备交付后30日内支付第二期款240万元;
  • 乙方逾期付款超过6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023年8月,乙方逾期75天未付第二期款。甲方于2023年9月发送《催告函》,仅写"请尽快支付",未设明确期限。2023年11月,甲方再次发函:"若再不支付尾款,我方将解除合同。"2023年12月,乙方支付100万元,剩140万元未付。

2025年3月,甲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乙方抗辩:甲方解除权已超过一年除斥期间,权利已消灭。

争议焦点

  1. 甲方解除权是否因超过法定一年除斥期间而消灭?
  2. 甲方"将解除合同"的函告是否构成有效行使解除权?
  3. 乙方部分履行是否导致甲方解除权失权?

法律分析

一、解除权是"形成权",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本案合同虽约定"逾期超60日甲方有权解除",但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故应适用一年除斥期间。乙方自2023年8月15日起逾期满60日,甲方应于该日知道解除事由。至2025年3月起诉,已超一年半。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故甲方的解除权大概率已消灭。

二、催告函与"预告解除"不当然等于行使解除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甲方2023年9月函仅催付款,未主张解除;2023年11月函称"将解除",属于解除预告,并非立即行使解除权。且甲方未在信函中指定宽限期,也未明确解除生效时间。法院通常认为,仅表示"将解除"而持续等待对方履行,不产生解除效力。

三、部分履行可能构成对解除权的放弃

乙方2023年12月支付的100万元,甲方接受了。若甲方当时仍坚持解除,应拒绝受领或明确保留解除权。接受部分履行,并在后续一年多内未再主张解除,可能被认定以实际行为表明放弃解除权。《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认可默示意思表示,此情形符合"以行为放弃权利"的特征。

裁判结果与实务警示

天津法院最终驳回甲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认定解除权已因超过除斥期间而消灭,合同继续有效,甲方可另行主张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该判决提示企业管理层:

  • 解除事由出现后,务必在一年内启动解除程序,否则权利作废;
  • 催告函必须明确付款宽限期,并声明逾期将直接解除;
  • 不要在接受违约方部分履行后,拖延主张解除权,以免被视为默许违约状态继续;
  • 若已发出解除通知,而对方对解除有异议,应尽快诉请确认解除效力。

QA问答

Q1: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超60日甲方有权解除",但没有约定行使期限,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吗? 不可以。没有约定行使期限的,适用一年除斥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超过一年未行使,解除权消灭。

Q2:甲方发函说"若再不付款,将解除合同",这算行使解除权吗? 一般不算。这属于解除的预告,需在函中明确指定合理履行期限,并声明期限届满合同当然解除。若未设期限,法院通常不认为已行使解除权。

Q3:乙方部分付款后,甲方再起诉解除,为何败诉? 因为甲方接受部分履行且未保留解除权,视为以实际行动放弃解除权;同时解除权已过一年除斥期间,双重原因导致解除权消灭。

Q4:除斥期间可以中断或中止吗? 不可以。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只要期间届满,权利绝对消灭。

Q5:甲方起诉时,除斥期间尚未过,但庭审时满了,法院如何处理? 以起诉时作为行使解除权的时间节点。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未满一年,则解除权未消灭;若送达时已超过一年,则权利已消灭。

Q6:解除权消灭后,守约方还有哪些救济途径? 可以请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合同未解除,仍以合同之债为依据追究违约责任。

Q7: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为90日",该约定是否有效? 有效。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未行使,权利消灭。但约定过短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需结合交易习惯判断。

Q8:守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对方未对除斥期间提出抗辩,法院会主动审查吗? 会。除斥期间是否届满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畴,不因对方未抗辩而当然排除适用。法院查明超过期间,将驳回解除诉请。

Q9:甲方能否以"我方一直与乙方协商"为由,主张期间未起算或中止? 协商谈判不构成除斥期间的顺延事由。但若能证明乙方同意给予新的履行宽限期,可能被视为双方合意变更解除权行使期限,需有明确证据。

Q10: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在结果上有何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权利本身仍存在;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解除权)本身消灭。法院可主动适用除斥期间,而诉讼时效需当事人抗辩。


关联律师:沈程方,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502288386

版权声明:本文由 沈程方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