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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对赌协议中业绩不达标的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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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程方 律师

沈程方

本文作者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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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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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天津][合同纠纷]对赌协议中“业绩不达标”的认定标准——从一起股权回购纠纷谈起

一、引言

在投融资领域,对赌协议(估值调整协议)是常见的风险控制工具。但当企业业绩未达预期,投资方要求回购股权时,“业绩是否真正不达标” 往往成为争议核心。2026年天津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股权回购纠纷案,即围绕该焦点展开激烈交锋,其裁判思路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二、案情简化描述

2023年,天津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张某签订《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

目标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下称“扣非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若未达到,投资方有权要求张某按约定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全部股权。

2024年度审计报告显示,目标公司扣非净利润为2650万元,未达承诺线。投资方遂依约要求张某回购。张某抗辩称:

  1. 审计报告未将2025年第一季度新签合同对应的递延收入纳入考虑,实际盈利能力已达标;
  2. 2024年公司投入大量研发费用,若加回该等费用,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
  3. 业绩未达标系因2024年行业政策性调整这一“不可抗力”所致。

三、争议焦点分析:业绩不达标的认定标准

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业绩承诺目标应采用何种口径计算? 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层面综合判断:

(一)合同约定的计算口径是基础

投资协议中明确写明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这是双方自主商业判断的结果,法院原则上予以尊重。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是认定业绩完成情况的基础证据,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推翻。

  • 张某主张“加回研发费用”显然不符合约定口径。研发投入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支出,除非合同明确约定“研发费用可加回”,否则不得单方调整。
  • 递延收入尚未在当期实现,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不能计入当期利润,该主张亦缺乏依据。

(二)审计报告效力与鉴定程序的运用

若一方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或复核。本案中,法院启动了对目标公司2024年度财务账目的全面司法审计,最终确认扣非净利润为2680万元,仍不达标。

可见,仅凭“意见性”或“预期性”证据难以推翻经过法定程序的审计结论。

(三)“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边界

合同约定了“因不可抗力导致业绩不达标可相应调整”。但行业政策性调整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满足:

  • 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
  • 不能克服。

法院认为,目标公司所处行业在2024年确实面临政策调整,但该调整属于行业内可预见的周期性风险,且公司仍实现盈利,不足以认定构成不可抗力。即便部分影响存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也需由主张方举证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而非直接免除全部业绩义务。

四、裁判结果

天津法院最终认定,目标公司2024年度扣非净利润未达3000万元,触发股权回购条件,判令张某按约定价格(投资本金加年化8%利息)回购投资方所持全部股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五、实务建议

  1. 投资方:在起草对赌条款时,应明确计算口径、审计机构、审计基准日、异议程序及救济路径,避免模糊表述。
  2. 融资方:若预见业绩无法完成,应提前与投资方协商补充协议或业绩调整机制,而非等争议发生后再行抗辩。
  3. 双方:重视财务规范,保存完整账目和凭证,以应对可能的司法审计。

关联QA

Q1:对赌协议中业绩承诺条款是否一定有效?
A1: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有效。但若约定明显不合理、显失公平,可请求法院调整。

Q2:股权回购条件触发后,投资方是否必须起诉?
A2:不一定。可以先与融资方协商,或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若协商无果,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Q3:业绩审计报告由投资方单方委托出具,法院是否会采信?
A3:不一定。若对方有异议,法院通常需要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必要时委托司法审计。单方委托的审计报告仅是证据之一。

Q4:若目标公司当年实际亏损,但在手订单充足,能否视为“业绩完成”?
A4:不能。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在手订单”或“未来预期收益”作为考核指标,否则应以当期财务报表为依据。

Q5:融资方主张“政策调整”构成不可抗力,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A5:需要证明政策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且与业绩下滑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Q6:股权回购价款如何计算?
A6:一般按合同约定计算,通常为投资本金加固定利息(如年化8%-12%),并扣除已分红款。若无约定,则按实际损失计算。

Q7:业绩不达标后,投资方是否可以同时要求现金补偿和股权回购?
A7:依照合同约定。若合同同时约定了现金补偿和回购条款,投资方可以选择行使,但一般不能双重获利,需以实际损失为限。

Q8:回购义务人若已无偿还能力,投资方如何保障权利?
A8:可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提供担保,或将目标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连带责任(如有担保条款)。

Q9:对赌协议中的业绩指标能否在履行中单方变更?
A9:不能单方变更,但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调整,否则仍按原约定履行。

Q10:若回购义务人主张“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变更”为由拒绝回购,是否成立?
A10:不成立。回购义务源于协议约定,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以控制人身份为前提,否则变更不影响义务承担。


关联律师:沈程方,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50228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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