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筛吉、张海英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林辉
主办律师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823执9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筛吉,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申请执行人:张海英,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以上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少挽,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阳山一方矿业有限公司,住所:阳山县七拱镇新圩村委会杨梅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366335458XU。
法定代表人:徐小敏,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辉,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筛吉、张海英与被执行人阳山一方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粤1823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阳山一方矿业有限公司应返还750000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黄筛吉、张海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150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阳山一方矿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费9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阳山一方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阳山一方矿业有限公司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保险、车辆、不动产登记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阳山一方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200元。本案已依法扣划(其中9900元转执行费,剩余42300元已退申请执行人)。除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2年8月8日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阳山一方矿业有限公司在广东省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依职权于2022年8月31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阳山一方矿业有限公司在阳山县范围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
4、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阳山一方矿业有限公司在清远××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5.82%股权,依法向清远××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该股权的价值,清远××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馈阳山一方矿业有限公司共持有股份495万股,股权价值约202.95万元。被执行人认为该股权价值过低,提出执行异议,目前尚在审理,本院暂不处置该股权。
5、依职权于2022年8月10日限制了被执行人阳山一方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小敏的高消费。
6、依职权于2022年1月10日将被执行人阳山一方矿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名单。
7、于2023年1月9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少挽,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认为执行异议未有结果,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待异议生效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阳山一方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关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正在审理阶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展业
审判员陈定胜
审判员黄扬林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梁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