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曾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2.16 主办律师:林辉

林辉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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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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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23民初2880号之一

原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汕头市龙湖区华山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7206939。

法定代表人:黄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辉,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贤,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凯,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

原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黄文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慧敏

书 记 员邹卓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