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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黑白合同结算依据裁判规则实务解析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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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辉 律师

林辉

本文作者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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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
已核验身份

2026[清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标备案合同与“私下补充协议”效力之争(“黑白合同”裁判规则实务分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即业内俗称的“黑白合同”,始终是纠纷高发的争议焦点。随着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在清远地区的深入适用,该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已发生显著变化。本文将以清远某市政道路工程为蓝本,就“黑白合同”情形下工程款结算依据的认定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案情聚焦】 2025年3月,清远某置业公司(发包人)与某建工集团(承包人)经招投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白合同”),合同价款为1.2亿元,并在清远市住建部门备案。但同日,双方又另行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书》(下称“黑合同”),约定:工程量以实际签证为准,综合单价下调15%,且工程款支付节点后置。2026年初工程竣工,双方因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承包人主张按备案的“白合同”结算1.35亿元(含设计变更增项),发包人则坚持按“黑合同”约定的下浮价结算1.08亿元。

【法律争点】 第一,案涉“黑合同”是否有效?第二,当“白合同”与“黑合同”对结算依据的规定发生冲突时,法院应采纳哪一份作为裁判依据?

【律师深度解析】

一、“黑合同”并非当然无效,但结算依据须回归“白合同” 司法实践中,常有当事人误认为凡是背离中标备案合同的“补充协议”均属无效。然而,根据《建工解释一》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文的落脚点在“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而非直接宣告“黑合同”无效。换言之,“黑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可能具有合同效力,但其关于“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在司法裁判的优先序位上劣后于中标备案的“白合同”。

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认定是“分水岭” 非所有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内容都构成“黑条款”。若《补充协议书》并未改变工程价款、工期、质量等核心要素,而是针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的微调、工程款支付节点的重新安排、竣工验收程序的细化,只要不背离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该类补充协议应当有效,可作为结算依据。但本案中,双方在“黑合同”中直接约定“综合单价下调15%”,这显然动了工程价款的“奶酪”,属于实质性内容变更。依据《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参照实际履行”规则的前提是数份合同均无效。而本案“白合同”有效,故应优先适用备案合同。

三、清远地区的裁判实践倾斜与风险提示 2026年清远地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基本确立了“以中标备案合同为结算原则,以实际履行证据为突破例外”的裁判导向。发包人与承包人仅凭一份“黑合同”便主张按低价结算的,若承包人坚决主张按备案合同结算,法院极大概率支持承包人的请求。但承包人必须警惕:若在施工过程中,双方通过签证单、会议纪要、进度款审批表等书面文件,反复确认了“按下浮价支付”的事实,则该系列文件可能被认定为双方以实际行为达成了新的结算合意,不属于《补充协议书》的范畴,从而改变结算基础。因此,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管理至关重要。

【风险防控建议】 对承包人而言,切勿贪图承接项目而签署明显背离招投标文件的“城下之盟”,签约时务必守住结算条款底线。施工过程中,若发包人要求变更结算口径,务必索取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正式书面文件,避免使用模糊用语。 对发包人而言,应摒弃通过“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或“强制下浮”来压缩成本的短视行为,否则一旦进入诉讼,不仅无法实现成本控制,还将面临按高价结算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的不利后果。

【结语】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错综复杂,“黑白合同”的裁判规则更是浮动于法律原则与具体证据之间。清远地区的施工主体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更应重视合同的体系化管理,确保签证、函件、会议纪要等资料与合同约定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唯有如此,方能在争议发生时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组相关QA

Q1:是不是只要签订了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补充协议,就一定会被认定为“黑合同”? A1:不一定。只有补充协议的内容涉及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且与中标合同不一致时,才可能构成“黑合同”。若是对非实质性内容的细化或调整,如付款流程、项目管理架构的微调,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该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Q2:审计结果能否直接推翻中标备案合同约定的结算价款? A2:不能当然推翻。除非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否则发包人单方委托的审计报告对承包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通常仍以合同约定及双方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Q3: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结算价款如何确定? A3:依据《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若无法确定实际履行的是哪份合同,则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

Q4: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大幅增加,能否突破合同总价结算? A4:可以。固定总价合同的“固定”仅针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风险,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部分,若承包人能提供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签证单、设计变更图纸等证据,该部分增量工程款应在固定总价之外据实结算。

Q5:发包人拖延不办理结算,承包人能否直接起诉并主张利息? A5:可以。若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期限,发包人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送审价,承包人可依据合同主张按送审价结算。若合同未约定,承包人可依据《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自起诉之日起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Q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工程已施工,合同是否成立? A6:合同成立。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有义务签订书面合同。若一方拒绝签订,但承包人已实际进场施工且工程已完工,应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履行了中标通知书的约定,可以参照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文件结算。

Q7:挂靠施工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绕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A7:需区分情形。若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或实际施工人已直接与发包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在发包人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工程款范围内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若发包人不知情,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能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但可通过行使代位权等方式维权。

Q8:工程质量有缺陷,发包人能否直接拒付全部工程款? A8:不能。发包人应先行回复工程,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修复。若承包人拒绝修复或在修复期内未能解决,发包人可自行修复并主张修复费用,或要求减少工程价款,但无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刀切地拒付全部款项,否则将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Q9: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错误,中标后发现少算漏算,风险由谁承担? A9: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之规定,因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或计算错误,且该风险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时,该部分差额应由发包人承担。法院通常会依据诚信原则及公平原则,支持承包人调增工程款的诉求。

Q10: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A10:无效。依据《建工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该手续,或发包人能够办理而未办理的除外。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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