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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维修僵局下承租人自行维修费用谁担?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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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辉 律师

林辉

本文作者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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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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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清远]房屋维修期间承租人自行维修后,能否要求出租人承担费用?——租赁合同纠纷中维修义务与费用追偿的裁判规则分析

引言:一个典型的“维修僵局”

在清远(含各县区)的住房租赁市场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租客承租的房屋出现漏水、墙皮脱落或空调损坏等问题,多次通知房东维修,但房东拖延不处理。租客为了继续居住,自行找人维修并垫付了费用。退租时,租客要求房东承担该笔维修费,房东却以“未经我同意,你自己修的,我不认”为由拒绝。双方由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律争议焦点:在出租人怠于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况下,承租人自行维修的费用是否当然由出租人承担?

一、法律依据:《民法典》动产与不动产租赁的通用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第七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1. 出租人维修义务为原则: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承租人维修请求权: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3. 维修影响使用可减租或解约: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条款解读: 法律赋予了承租人“自力救济”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并非无条件的。关键在于,这种“自行维修”是否需要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如果未通知或通知后立即维修,费用如何承担?

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裁判规则(以清远地区法院判例为参考)

核心观点: 并非只要“出租人没修”,承租人就能无条件要求全额报销。法院通常审查以下三个维度:

1. 维修的“紧迫性”或“必要性” 若租赁物存在的问题属于影响承租人正常居住使用的根本性问题(如房屋漏水导致无法居住、电路故障引发安全隐患),当承租人向出租人发出维修请求后,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3-7天,视情况而定)未予维修,承租人为避免损失扩大或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自行维修的费用法院支持由出租人承担。

反之,若维修事项属于非紧急的、不影响基本居住的一般性瑕疵(如墙面轻微污损、纱窗破损),且出租人已经答应安排维修但尚未实施,承租人便擅自维修并要求超高费用,法院可能会酌情不予支持或仅支持合理部分。

2. “通知”前置程序的重要性 典型败诉情形: 承租人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出租人房屋需维修,直接自行维修后凭发票起诉。 裁判逻辑: 法院认为,承租人的“自行维修权”是代位履行性质,前提是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若未经通知,出租人丧失了“自行维修或安排他人维修”的机会,属于承租人擅自处分了出租人的合同权利。因此,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3. 维修费用的“合理性”审查 即使出租人怠于维修,且承租人已履行通知义务,法院仍会对维修项目明细和金额进行实质审查。包括:

  • 维修项目是否与损坏部位一致;
  • 更换配件是否属于必要(如明明可以维修的坏锁,却整体换了一套价值不菲的智能锁);
  • 维修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对于明显超出合理限度、产生“以修代换”或“过度维修”的费用,法院不予全额支持。

三、案例分析:清远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参考指引)

案情回顾: 2025年,租客何某(化名)租住清城区某小区房屋。2026年1月,房屋卫生间顶部严重渗水导致天花墙皮脱落,何某电话通知房东赵某,赵某以“最近没空,过几天看看”推脱。一周后,渗水加剧导致电路短路。何某再次微信催告,并发送现场视频,但赵某回复“你自己找人看看”。何某遂联系维修师傅进行防水处理及墙面粉刷,花费4200元,并保留微信聊天记录、维修发票及转账凭证。

起诉至清城区人民法院后,法院判决:

  1. 何某已履行书面催告及多次通知义务(微信记录佐证);
  2. 漏水属紧急且影响居住安全的必要的维修;
  3. 维修费用未明显背离市场价,属于合理范围。

据此,法院支持了何某要求赵某承担全部维修费用4200元的诉请,并准许当年2月维修期间的租金减免。

四、给清远租客和房东的实操建议

对承租人而言:

  • 第一步:书面通知。 用微信(含文字和视频)、短信或函件明确告知具体维修事项,给出合理期限(如“请于3日内处理”)。
  • 第二步:二次催告。 如果出租人逾期未处理,再次催告并声明“若再不维修,本人将自行维修,费用由您承担”。此声明是未来举证的关键。
  • 第三步:保留凭证。 选择有资质的维修人员,索要发票或盖章收据,明确维修项目、单价、总计。
  • 第四步:避免“奢侈”维修。 以“恢复原状”和“满足正常使用”为限,切勿借机进行装修升级。

对出租人而言:

  • 接到承租人维修通知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建议3日内)响应并积极处理。
  • 若认为维修费用过高或非必要,应当明确书面拒绝,并给出理由。不表态、不回复,在诉讼中往往会被认定为“怠于履行义务”。

结语: 租赁合同不是“一锤子买卖”,维修义务的履行既要看“物理状态”,更要看“程序动作”。在2026年的司法环境下,法院更注重考量双方是否尽到了协作与告知义务。无论是房东的“甩手掌柜”还是租客的“自作主张”,都可能面临不利后果。


附:相关问答(QA)

Q1:租赁合同里约定“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还能免除所有维修责任吗? A:不能。该约定通常只针对日常小修小补(如灯泡、水龙头垫片等)。对于房屋主体结构、防水层、水电主线路等重大修缮义务,即使合同有免责约定,若危及安全或影响根本使用,出租人仍需承担法定维修义务。

Q2:承租人自行维修前,口头通知出租人算有效通知吗? A:法律上并未限定通知形式,口头通知同样有效。但问题在于举证困难。因此强烈建议使用微信文字、短信或邮件等可以留下记录的方式进行通知,仅凭口头陈述在诉讼中很难获得法院采信。

Q3:如果出租人扣着押金不退,承租人能否以维修费抵扣押金? A:不可以直接抵扣,除非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正确的做法是:先支付维修费并保留凭证,待合同终止结算时,向出租人主张该笔费用;若出租人拒绝,可依法起诉,法院会一并处理押金返还和维修费承担的问题。单方“抵扣”容易构成违约。

Q4:房屋漏水,维修了半个月,这半个月的租金能否要求免除? A: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因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注意:如果漏水是因承租人使用不当导致的,则承租人不仅不能减租,还应承担维修费用。

Q5:出租人认为维修费太贵,拒绝支付,承租人已经先付了,怎么维权? A:收集好“通知记录”、“维修合同/单据”、“付款凭证”三大核心证据。起诉至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法院会委托司法鉴定或根据市场价对维修费用合理性进行认定。

Q6:房屋里的空调坏了,是房东修还是租客修? A:看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如果空调属于房屋配套设施且自然老化故障,属于出租人维修范围。如果是因租客使用不当损坏,则由租客维修。关键点在于“损坏原因”的举证。

Q7:承租人擅自更换门锁,出租人能否以“破坏房屋”为由解除合同? A:若承租人更换门锁但妥善保管原锁并在退租时恢复,属于一般违约,不构成根本违约。若因换锁导致门体损坏或拒绝提供钥匙给房东,则可能构成违约并影响合同履行,建议沟通解决。

Q8:正在租赁期间,房子被法院查封拍卖,租客的维修费找谁要? A:租赁权具有“买卖不破租赁”属性。若原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要求其在租金中扣除维修费或另行主张。买受人继受租赁合同后,后期维修义务由新房东承担,但原房东欠付的维修费仍由原房东承担。

Q9:维修期间无法居住,租客在外住酒店的钱能向房东索赔吗? A:可以主张,但有严格限制。需要证明:维修的紧迫性(漏水、漏电等导致无法安全居住)以及住酒店的合理性、必要性,且费用不应超过同地段平均租金水平。法院会酌情支持,而非全额支持。

Q10:合同已到期但未续签,房屋出现损坏需要维修,还适用上述规则吗? A:适用。租赁期满后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若继续使用且房东未提出异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仍参照租赁合同相关规定,维修义务规则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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