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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逾期交房违约金与解除权能否同时主张?

发布日期:202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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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辉 律师

林辉

本文作者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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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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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清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逾期交房违约金与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博弈

在2026年清远楼市持续调整的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开发商逾期交房后,买受人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解除合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焦点。本文将以清远某楼盘实际案例为切入点,深度剖析这一法律难题。

一、案情还原:违约金与解除权能否“双管齐下”?

2023年,清远市民张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24年6月30日前交房。合同同时约定:逾期交房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按日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后开发商因资金链问题,直至2025年1月仍未交房。张某遂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合同;2.开发商支付自2024年7月1日起至实际解除合同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法律认定:两权并存,但有“分水岭”

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受人解除合同与主张违约金,在性质上并不矛盾。根据《民法典》第563条,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违约金作为损失的一种计算方式,当然可以继续主张。

但关键分歧在于:违约金的计算期间截止到何时?

  • 观点一(部分法院):合同解除后,不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违约金只能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因此,张某仅能主张截至2025年1月(起诉且法院判决解除之日)的违约金。
  • 观点二(主流裁判规则):解除权行使前的逾期交房事实已经客观存在,开发商应就这段时间内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违约金计算至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开发商(或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可,但解除后的损失应通过损害赔偿另行主张。

本案判决结果:清远法院采纳主流观点,判决:1.解除双方合同;2.开发商支付从2024年7月1日起至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3.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其他实际损失。

三、实务启示:买受人如何最大化维权?

  1. 及时行权:一旦发现开发商深度逾期(超过合同约定宽限期),应立即通过EMS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保留送达凭证。
  2. 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不仅包括房款本金,还包括已偿还的贷款利息、税费等实际支出。
  3. 警惕“违约金过高”抗辩:开发商常以日万分之五(年利率18.25%)过高为由,申请法院调低至LPR四倍(当前约14.4%)。买受人应举证实际损失(如租房租金、资金占用成本)来对抗。

十组相关问答

Q1:开发商逾期交房,我可以不要违约金,只要房子吗?
A1:可以。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交房)和解除合同是两种维权路径,买受人有权选择。若选择继续履行,仍可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

Q2:逾期交房超过90天,我还没起诉,违约金会不会清零?
A2:不会。违约金按日计算,持续产生。但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权利受损起算),超期部分可能不被支持。

Q3:开发商以“疫情、环保限产”等理由免责,有效吗?
A3:需严格举证。根据《民法典》第590条,不可抗力需达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程度。一般施工进度延误不构成免责。

Q4:我能不能在拿房后,再起诉开发商要逾期交房违约金?
A4:可以。收房不意味着放弃追索违约金,除非合同或书面文件明确放弃。

Q5: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上限为总房款5%”,合法吗?
A5:该条款可能构成格式条款。若实际损失远超5%,买受人可请求法院认定条款无效并据实赔偿。

Q6:开发商跑路了,我还不起贷款,该怎么办?
A6:可先向银行申请停贷(需提供法院判决等证明),同时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司法实践中,法院可判决由开发商直接归还银行贷款。

Q7:买二手房(卖方个人),逾期交房怎么处理?
A7:同样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买受人可依约定解约并索赔,卖方以“自住急需”抗辩通常不被采信。

Q8:我交了定金,开发商逾期不签正式合同,我能要双倍返还吗?
A8:若“定金”性质明确且开发商违约,可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注意区分“定金”与“订金”(预付款)。

Q9:清远本地法院对逾期交房违约金支持的利率标准是多少?
A9:清城区法院近年判决普遍支持日万分之三至五之间(年化11%-18%),具体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

Q10:我该怎么收集逾期交房的证据?
A10:关键证据包括:1.商品房买卖合同;2.付款凭证;3.开发商发出的延期交房通知;4.现场取证(照片、视频显示未竣工);5.向住建局投诉记录;6.催告函及回执。


关联律师: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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