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杰、杜拥政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伟
主办律师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27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杰,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世纪花园秋悦园4号楼1单元1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东,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拥政,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工盛街40号院1号,现在印度尼西亚工作并居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鹏翔,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工盛街40号院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汇宜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4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13294101Q。
法定代表人:杜鹏翔,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保华,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二路城中小区西北村15号楼1单元501号。
被上诉人杜拥政、杜鹏翔、淄博汇宜工具有限公司、胡保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汇银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义和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267149357E。
法定代表人:王**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杰因与被上诉人杜拥政、杜鹏翔、淄博汇宜工具有限公司、胡保华、淄博汇银日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21)鲁0321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对于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21)鲁0321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周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倪玲玲
审判员马士军
审判员冯慧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