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淄博超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6.29 主办律师:李伟
李伟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5146号之一
原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与张南路交叉口东南角鲁中蔬菜市场办公楼2-1,2-2。
负责人:牛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东,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超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四维村。
法定代表人:赵义溪,总经理。
原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与被告淄博超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财产保全费2024元,由原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边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小京